農村老人去世後,留下的土地國家多久就收回去了?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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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真實的例子吧!我的奶奶去世了,已經差不多有二十多年了,但屬於她的土地一直沒有收回去。在我小的時候,分過一次地,然後再也沒有分過地了。

在這個中間,不知道去了多少人,又添了多少人,但土地至今沒有變動過。

我的姐姐嫁人了,土地一直還留在孃家。我也嫁人了,土地依然在孃家。遺憾的是,弟弟娶媳婦了,生了兩個娃,基本也沒有地。不過,有個約定俗成的閨女,閨女不要孃家的地,補媳婦的土地。

在農村,老人去世了,留下的土地國家多久就收回去了?

一般情況下,老人的土地不會被收走,除非土地承包期到了,要重新劃分土地。不重新分地的,不會動個別的土地。老人去世後,土地會平均分給幾個兒子。不過看形式,近二三十年,都不會重新分地。

只有家裡還有人,土地一直能繼承下去,除非家裡沒有一個人了,或者子女全部把戶口遷走了。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擔心,老人去世後,留下的土地會被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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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去世了,留下的土地國家多久就收回去了?

你大概很端心,老人去世了,留下的土地國家很快地收走了的這件事,是嗎?我可以肯定地告訴你,這留下的土地不會收走。象這樣的問題,農村很多人都在端心,其實沒有必須,國家政策早就告之天下了,只是你沒有了解到而已。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使用確權於去年基本結束了,國家還規定,農村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延期30年,到2057年為止,並且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承包方式,基本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原則。這樣農民土地在三十年內基本沒事變化,承包土地有了相當的穩定性。

如果老人過世了,留下的土地,因家庭實際情況,無人耕種,也可要求村委會回收,自動放棄已經確權的承包土地,也是可行的。如果有些家庭,新添人口,需要土地,也可經村委會流轉給他人耕種,也是可行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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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東昇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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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他們的承包地什麼時候被收回?

1997年前後,我國農村開始開展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陸續將農村土地平均分包給本集體的農業戶籍人口,簽訂了家庭承包合同,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開始頒佈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專門法。此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村委會)不得收回和調整土地。但是也有特殊情形需要收回家庭承包地的,一種是全家遷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另一種為承包方的家庭承包合同內部共有人全部消亡的,我們稱之為“整戶消亡”。



針對你的情況,只有家庭承包合同內部共有人口全部死亡的,村委會才有權收回土地。如果合同內還有一人在世,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

關於發包方收回“整戶消亡”戶承包地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是發包方(村委會)據出現“整戶消亡”的時間靈活掌握,如果是在農作物耕種前出現整戶消亡,則在播種前及時收回;如果在耕種後出現,則在秋收後收回土地。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歡迎各位讀者留言、評論、轉發和關注!


春光秋月


這個問題是很多農民普遍關心的問題,因為土地是農民的根,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保障,土地確權工作將於今年收官,至於收回不收回得分情況來看。

根據我國對農村承包土地的方式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的所有權不變,2017年又決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並明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可以收回的情況:

1農村五保戶。由於五保戶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死亡後,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不存在,村委會會收回。

2家庭人口全部消亡。農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如果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已不存在,村集體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農戶自願有償退出的。這裡注意是農戶自願為前提,村集體可按規定收回。

4未進行土地確權的黑地,也就是沒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土地確權至關重要。

不可以收回的情況: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享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2承包期內,承辦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辦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4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所以如果不存在以上可以收回的情況,大可放心,都可以依法繼續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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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兒女子孫後代的和無兒女後代的,國家不會將農村耕種土地和農村宅基地收回,不會改變土地性質。

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了,城市土地歸國家全民公有制所有。農村耕種土地歸村民集體公有制所有,農村土地,耕種土地和宅基地土地由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本村土地重大事益,必須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投票決定。

村民委員會對本村土地有管理權。沒有子女和子孫後代的人去世以後,村民委員會有權收回土地,納入村集體土地統一管理安排。

有後代的戶主或土地確定經營權的人去世。其土地經營權由兒女繼承,繼續行使原有土地面積的經營權。子承父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將是農村耕種土地長期永久穩定不變的土地政策。

中央沒有農村和城市土地重大改革的指示。確定經營權的土地不會改變,農村土地集體公有制的性質,和城市土地國家全民公有制的性質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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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去世了,留下的土地國家多久就收回了。農村的土地確權工作是2O13年實施,2018年結束,對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進行了確認,延續了土地承包經營的長期性,國家政策規定農民土地承包使用權延續30年不變,到2057年止,在2O57年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於農村的老人去世,女兒婚嫁,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無權收回老人去世或女兒婚嫁的承包地,如若,2O57年己滿,國家的土地政策有所變化,農民的承包地要進行調整,這時就要收回老人去世和女兒婚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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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土地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所說是戶,是一個家庭的全部成員。家中老人去世,但只要戶口上還有人在,土地就可繼續經營,不可以收回。

土地確權共有人是以二輪承包實際人口為基礎,新增人口一併作為共有人。就是說沒有分到土地的人口,沒有簽著二輪合同的人同樣是共有人。如果家中老去世,只要戶口簿上還有人在,哪怕是三歲的孩子就不是整戶消亡。土地就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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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去世老人的土地問題,看其有無子女。

現在農村的土地不在實行重新分配了,即土地不再變動。以前非給你多少土地,現在還是多少土地,不會因為家裡添人口或者有人不在了而增減土地。

對於孤寡老人,如果離世了,一般是這樣處理的。如果有旁系親屬,而且還起到了養老送終的角色,一般土地歸這些所有。如果沒有旁系親屬進行贍養,由村裡統一負責安置養老送終的,其離世后土地歸村集體所有。


阿叮咚頭


農村老人去世,留下的土地不會被收回去的。

現在土地實行,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其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土地所有權一直都是村集體所有的。所以現在的土地基本都已經分配完,即使老人去世了,也不會被收回。因為收回分配會使農村使用土地期限降低,導致不能發展長期或者價值較高生長期限較長作物的種植。

這樣的原則是符合現在農村的基本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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