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5年阳光直存款银行人可收居间费合法吗?

黄乃林


首先给阳光直存明确一个定义,阳光直存在金融界一直以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阴暗面,如果真要给出定义,我的答案是两条,为了便于理解,我尽量用最平实的语言描述。

一、阳光直存的定义

1、通过外部机构的资金导流到目标银行,以达到目标银行存款目标的实现,目标银行在基准存款利息的基础上额外给予外部机构利息。

2、通过外部机构的资金导流到目标银行,该笔资金被定向客户用于定向贷款业务,目标银行充当中间通道的作用,不会给外部机构多余的利息,甚至还收取通道费,使用该笔资金的定向客户通过银行向外部机构进行贴息(通常是5%—8%)。

二、阳光直存业务为什么会存在

业务形态1,因为银行很多时候无法完成存款业务,银行行长有任务考核,没办法只有求助于外部机构。这个原因对应了定义1。

业务形态2,有很多大额借款(2亿以上级别)用户,如:地方城投平台、大型国企、央企等大客户,他们的借款需求很大,银行一下子满足不了这么大的胃口,同时也担心额度太大风险系数增加,所以会同过外部机构资金的引入达到放款的目的,用款方只需要贴息即可,这个原因对应了定义2。

三、阳光直存居间人的存在

在业务形态1的情况,银行的外部资源有限,银行也需要方方面面居间人的助力才能完成该业务,有的居间人掌握的资金方很多,同时成本也很低,所以银行都会找到他们,而资金方未必能直接对接到地方银行行长这个级别,对于需求和供给的匹配,居间人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业务形态2的情况,居间人通常对接的是用款方,确定需求和费用之后,由居间人串联银行和资金方完成整个阳光直存业务,很多用款方在对接外部资金上很有局限,银行也缺这类项目,资金也缺乏优质的资产配对,所以居间人的存在,帮助了上述三个主体实现了价值共赢。

四、收取居间费合法、合理吗?

在业务形态1中,居间人会和银行签订一份阳光直存协议,由银行返佣给居间人。在业务形态2中,居间人会和用款人签订融资居间协议,由用款人返佣给居间人。这两份合同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范畴,真实有效。而居间人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收取这部分费用是理所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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