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回購股份預案》部分內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1月23日召開七屆二十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部分內容的議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鑑於目前二級市場持續低迷,公司股價未能反映公司內在價值,為了推進公司股價與內在價值相匹配,提升投資者信心,更好地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條款的修改決定,擬對七屆十六次董事會、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以下稱“《回購股份預案》”)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調整回購股份的用途

原為:“本次回購的股份用作註銷以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現調整為:“本次實際回購股份的60%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20%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20%用作註銷以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或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其他用途,本次回購的股份應該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按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3.60元/股測算,預計本次回購的股份約為361,111,111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9.08%。預計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股份為216,666,667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5.45%;預計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為72,222,222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1.82%;預計用作註銷以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或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其他用途的股份為72,222,222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1.82%。”

二、調整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原為:“公司本次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含5億元),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含10億元),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回購啟動後視公司股票具體情況並結合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確定。

公司將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回購股份。具體回購資金總額最終以回購期滿時公司實際回購股份使用的資金總額為準。”

現調整為:“公司本次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7億元(含7億元),不超過人民幣13億元(含13億元),具體回購金額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回購啟動後視公司股票具體情況並結合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確定。

公司將使用自有資金、其他合法資金進行回購股份。具體回購資金總額最終以回購期滿時公司實際回購股份使用的資金總額為準。”

三、調整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佔總股本的比例

原為:“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種類為公司發行的A股社會公眾股。按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3.60元/股測算,預計本次回購的股份約為277,777,777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7.00%。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最終以回購期滿時公司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和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準。

在本次回購期內,如公司實施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拆細、縮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權除息事項,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相應調整回購股份數量和佔公司總股本比例。”

現調整為:“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種類為公司發行的A股社會公眾股。本次回購股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按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3.60元/股測算,預計本次回購的股份約為361,111,111股,佔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比例約為9.08%。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最終以回購期滿時公司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和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準。

四、調整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原為:“1、公司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以下事宜:

(1)授權公司董事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整具體實施方案。

(2)授權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及股價表現等綜合決定繼續實施或者終止實施本回購方案。

2、公司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辦理如下回購公司股份事宜:

(1)授權公司管理層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立回購專用賬戶。

(2)授權公司管理層按照本次回購股份預案,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決定具體實施的回購價格、回購時機、回購數量等。

(3)授權公司管理層在回購股份實施完成後,辦理註銷回購股份、修改《公司章程》及變更註冊資本等事宜;

(4)授權公司管理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與股份回購有關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權自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止。”

現調整為:“公司將本次回購的股份用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用途的,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1、公司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以下事宜:

(1)授權公司董事會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公司和市場的具體情況,制定或修改本次回購股份的具體方案,以及根據國家規定、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和市場情況對回購方案進行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回購時間、數量和金額、資金來源、回購用途的調整);

(1)授權公司管理層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立回購專用賬戶;

(2)授權公司管理層按照本次回購股份預案,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決定具體實施的回購價格、回購時機、回購數量等;

(3)授權公司管理層在回購股份實施完成後,辦理回購股份的轉讓或註銷、修改《公司章程》及變更註冊資本等事宜;

3、上述授權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止。”

除對上述內容變更外,本次股份回購議案的其他內容不變。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前,公司仍將按照原股份回購議案實施回購,並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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