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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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在中国元明清三代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世官、世土、世民,其官吏既是朝廷册封,也可以世袭。

在作家阿来的小说《尘埃落定》里,有着非常生动的描述,各土司之间也经常有战事发生,朝廷一般派大员去调解。在土司的管辖范围里,一是他有世袭的统治权,二是有土地世袭继承权,三是有对农奴的统治权。

1. 羁縻制度

唐宋时期,为了边疆的稳定,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羁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羁縻州与中央王朝存在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了宋元交替时期这些羁縻州反复无常,经常叛乱,为了笼络这些地方豪强,才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发展成为土司制度。

2. 明朝土司制度

明朝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制度与特权给予他们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朝廷会在军事上设置卫所,驻扎重兵,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3. 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土司地区的设置的官衔均高于普通的知州等级,例如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除此之外,还经常对有功的吐司进行嘉奖,授以虚衔,以示恩宠,假重爵,命威制,实为有效的统治手段。

4. 土司的承袭

土司有一套严格的承袭制度,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控制少数民族地区,那么怎么来控制这些首领呢?

就是把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授予其,并且设立土官,以政令的形势允许其后代可以世袭罔替,但是其后代不能年幼,必须在法定年龄15岁以上,明代为18岁才可继承,后来还规定,吐司的继承者还必须得有文化,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设立儒学馆。

在历史上,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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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朝时代,在西南民族地区施行的一种组织形式。封建王朝册封当地的首领、酋长为“土官”,实行世袭统治。

最开始,元王朝实行土司制度,但几乎没什么影响力。到了明帝国时代,土司制度开始迎来全盛时代。


明帝国建立以后,在西南地区开疆拓土,云南再次收归中原王朝,尤其攻打缅甸以后,明朝设立了著名的“三宣六尉”。然而明朝的统治并不稳定。

明朝在西南大规模设立宣慰司、镇抚司等之外,还大量册封当地的世袭首领,效仿前朝的“羁縻制度”,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分成文职与武职,设立宣慰司、招讨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司等,还有土府、土州、土县等。

土司制度相对于前朝的“羁縻制度”等,更加严格管理,更加有利于维护统一与安定,也是封建王朝集权强化的重要象征。不过,地方土司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也是后来清朝进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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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司”,又叫“土官”制度,说白了就是一种民族区域自治,由各个少数民族居住区自己推选领导人,朝廷给予委任书即可。

土司在辖区内就是“王“,拥有生杀大权;而朝廷赋税政策对土司管辖地区也不一样。从当时情况看,是有利于各民族团结的。

少数民族山寨、村、或者更大的居住区自己管理自己,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土司“世袭”又带来种种弊病;而且土司权利过大,没有监督,也了不少弊病。

所以,清代雍正时期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改革,叫做“改土归流”。一直到1949后,土司制度废止。

雍正朝,鄂尔泰、张广泗、哈元生等督抚提镇努力推行改流政策,到雍正八年(1730),云贵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

湘、鄂、川的改流准备得较充分,到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亦告完成。整个改流的地区,以贵州涉及的最广泛,它新设的州县竟相当于原有州县的面积。

改流的内容包括取消世袭土司,设置府厅州县,派遣流官,增添镇营,改革赋役制度,兴办学校等项。

雍正末年,贵州古州地区发生破坏改土归流的叛乱,雍正帝派兵镇压,到乾隆初年获得成功,

巩固了改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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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专门针对西南少数民族管理而制定的地方行政制度。总体而言,秦汉以来的古代中国社会,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是郡县制为主。在郡县制下,各州县服从于中央的号令。但这一制度在很长时间里并未推及到少数民族地区,从秦汉到唐宋时代,中央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基本上采取羁縻制度。

所谓的羁縻制度,指的是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比较松散的行政制度。在治理上,中央政府名义上封授少数民族酋长为长官,由他们进行管理所辖地区。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并没有做严格登记,赋税也只是象征性的缴纳,一般要求其向中央王朝朝贡,表示臣服即可。其实质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

土司制度可以说是羁縻制度的加强版。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率先施行土司制度,在行政上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后人所谓的“土司”,指的就是宣抚、安抚招讨等三司所管为西南少数民族土著。此外,还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出土府、土州、土县等行政区划,以利于管理。

不过在行政长官的选择上,一般仍然由西南少数民族首领出任这些行政区划的行政长官。因此,尽管土司制度明显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形成了一系列严格规定土司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包括任命、承袭、朝贡、赋税、征调、奖惩等方面,但在实质上,它与羁縻制度一样,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间接统治和管理。

正因为如此,自土司制度施行以来,土司地区反叛中央王朝以及与中央王朝的冲突和战争仍不时发生。这也就是为什么明清时期,随着中央王朝力量的增强,便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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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代皇帝设在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一种政治制度。土司由当地少数民族有势力的人担任。拥有自己的土地,和被统治的平民。权力世袭。平民向统治阶级缴税。这种制度可以使某一区域的生产力得以延伸,但也易造成各种派系,容易产生敌对行为。其核心还是统治阶级对平民造成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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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現在的民族自治,只不過比現代的要更符合實際,真正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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