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为完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原有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修订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四)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除前述要求外,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二、新增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三、增加以上内容后,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延。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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