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应该以行为定罪,而不应该以后果定罪,你认为这样可行吗?为什么?

海城呼吸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应该以行为定罪,而不应该以后果定罪,你认为可行吗?为什么?

对于你的提问,如果没有这次惨案,可能不会引起大家重视,甚至也没有你这样的提问。实际上,公交车发生辱骂、攻击、殴打甚至抢夺方向盘的事件似乎已经让我们麻木的时候,这次惨案发生了,就因为到站不下,反而赖到司机身上,辱骂司机长达5分钟,直至动手打司机,最后惨案发生了!就这样发生了。实际上,不管我们如何分析事件的前因后果,都难去亲身体验司机当时的心理。我们谁都不愿意设身处地的问自己,作为司机任何,作为乘客又如何。我们都坐过交通车,谁又以乘员的角度和司机一样考虑问题呢?我们是否常常把自身利益放在与驾驶员对立面呢?作为一个乘客,我们是否想到,在这个狭小的空间里,我们的命运已经与驾驶员成为了一个共同体,我们即是乘客,也同时都属于乘员。

扪心自问,我们想到这些吗?

来去匆匆的我们,实际上只想到的是,司机是为乘客服务的,应该满足乘客的一切要求。我们冷漠地对待一切骚扰司机正常驾驶的事件,这是因为以这种方式对待司机情况可能在我们身上也发生过,于是就发生了一切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事件。

当我们指责司机的时候,我们似乎忘了,司机也是为了一份养家糊口的工资而!当我们在公交车这个小环境里肆意妄为时,我们似乎也忘了,司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尊严,也如我们常人一样忍耐是有限的。我们登上交通车,并进入这个小环境时,我们只想到的是快快到达目的地,快快下车,干自己的事情。谁会把自己当做一个与司机共命运的乘员了?

我们来去匆匆,只是为了在这个世界上能够获得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我们用一切的手段追逐着金钱、荣誉和地位,不择手段地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只要求别人尊重自己,而自己从来没有想到尊重别人,甚至也没有想到过自己尊重自己。我们似乎为了金钱忘记了一切,我们用金钱打通一切关系,贿赂他人,接受贿赂,扭曲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信任。我们似乎自认为无所不能,却忘记了如何尊重生命。当任何触及我们自己利益事情发生时,谁会冷静地设身处地客观思考问题呢?当我们为了自身利益忘了关爱生命时,我们病了才想到医院,想到大夫,像为了牟利贿赂他人一样,通过贿赂医生以期拯救自己的病体,这时候我们才想到了生命的重要。虽然这样,我们依然没有忘记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个谚语。于是,当医生满足不了我们的一切时,医闹发生了。我们的理由也相当充足:''收了我的钱,不仅要看好我的病,就该满足我的一切要求''。这正如打骂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心理一样,为了满足自己私欲,致自己生命而不顾,何曾想到一车的乘员?

当道德这只手已经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无法制止由于私欲触犯公众或他人利益,甚至威胁公众或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另一只手,法律之手就该强硬了。这个时候,强硬的法规是预防犯罪制止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这个法规应该是一个具有一定提前量的规则,也是一个不留任何情面规则。也就是说,''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说的就是你的题问的道理,也是制定法规者应该重视的道理,这种方式不仅是可行的,也应该是一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问题


郑继文1


大家可能认识上存有误区,以为抢夺方向盘必须达到一定后果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不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只要其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没有达到严重后果,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只不过在定罪量刑上要轻一点,但即便如此,量刑幅度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还是有人不惜以身试法呢?我想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社会公众对此罪知之不多,致使一些人不知道何为“怕”,也不知道此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或听到类似万州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的新闻。

2、因为万州公交车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大,所以大家这才突然认识到抢夺方向盘的危害性。在此之前,由于一般都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一般会处以治安处罚,即便构成犯罪,处罚也较轻,震慑力还不够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觉得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1、加大处罚的力度,比如最高法法官胡云腾提出新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此行为单独入刑,只要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一律入刑,增加威慑力。

2、广泛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此行为的危害性,并告知行为的后果,同时在公交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醒说明。

我想双管齐下,一定会显著减少这种情况的!


打虎拍蝇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就是行为定罪,有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而已。

目前,只要在行驶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基本会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处罚角度还是偏轻。

我个人的观点,要想制止这个犯罪行为,就得严刑峻法,并针对案例大力宣传,让人们不敢越雷池,只有这个办法好用。

因为万州的事,现在人们也重视了,但如果没有严厉惩罚是不够的,沈阳市三起抢夺方向盘案件,都判了缓刑,太轻了,起不到警示作用。

1、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判三缓四。

2、2017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判三缓三。

3、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判三缓四。

法院轻判,无法达到教育警示人的作用。


韩东言


坐标武汉,公交车票两块钱,用卡一块六,就这么点钱,掉在路上很多人都不愿意弯腰捡的,把你送那么远,你还当自己是上帝?还要司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凭什么?司机凭本事开车,靠身体赚钱养家糊口,凭什么任人打任人骂?周总理说过,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民百姓,为什么有人可以趾高气扬,有人就必须低声下气?


大海的秋天483


本人坚决支持以行为定罪,不能以没有出事而不定罪。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抢夺方向盘,或击打驾驶员,均以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公共安全无小事,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以没有造成后果,而不加以严惩,这与国家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无所谓213478592


抢夺方向盘应定义为妨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判刑!而不是拘留几天罚点钱了事,没有出事也要严惩不贷,有足够的震慑力才能避免发生!


手留余香77342499


从明天起,全中国公交车警示:袭扰公交车就是刑事犯罪,抓起来判刑一年以上直至死刑!



山人144025888


很对,危害公共罪应判刑加巨额罚款,而不是短短几天刑拘罚几百了事!如果不严惩,今后将越来越猖狂!


从不说假话


《我对公交车冲入长江车毁人亡的看法[发怒]》

对头条有些人认为此次特重大事故谁都没有错的谬论,我有以下不同看法,与朋友们商榷!!

首先,必须弄清楚司机和乘客为什么打架!这才是这次悲剧的根本所在!刘姓女人自己坐过了站而逼迫司机中途停车,然而,公交公司有明文规定,公交车出站以后不得随意停车,否则,要对司机进行处罚,甚至司机会因此而丢掉饭碗!在这种无理要求下,司机拒绝了刘姓女人停车要求,何错之有?然而,就因为司机不停车,刘姓女人竟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殴打!做为司机被攻击时,予以还击,这有什么可奇怪的?不过,在涉及到一车乘客性命安全的情况下,他应当忍耐,任由这个女人用手机砸他的脸,然后到站以后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忍了,说明司机有觉悟,如果司机不忍还击也没什么错,你只能说司机不顾大局,而不能说司机有罪!!否则就是一种脱离现实的道德绑架!

此次悲剧的发生,一是:司机该忍没忍,二是:刘姓女人不仅仅无理,而且在司机驾车并处在长江大桥最危险的地段,置全车乘客生命危险于不顾,趁司机开车之机用手机砸打司机头部而造成车毁人亡的惨重后果!结论:纵然司机因没有强忍被打有错误,而罪魁祸首则是刘姓女人!!!刘姓女人必须承担此次特重大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司机虽然有错,但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罪责以及对因此而失去生命乘客的赔偿责任!!!

咱再说那陪死的13名乘客,(除了不懂事的孩子)正是因为他们对刘姓女人恶意攻击司机的犯罪行为冷漠旁观,不去见义勇为地制止刘姓女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此次车毁人亡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们已经用自己的后半生为自己的冷漠买了单,也就不能再求全责备的谴责他们了。。。

逝者已去,举一反三,我们活着的人要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呢?

其一,作为司机,在关系全车乘客性命的时候,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该忍必须要忍!

其二,作为刘姓女人,你自己坐过了站,凭什么不顾及司机和公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为你一个人半路停车?如果司机因为你停车而被公司处罚甚至丢掉饭碗,恐怕你不仅不会承担责任,而且比任何人跑的都快!

其三,作为车上的乘客,当司机受到不法侵害时,你们的正义感都到哪里去了?如果其中有一个人上前劝解,或把刘姓女人拉开,这场悲剧肯定就会避免,再或者,其中有一位乘客动手制止刘姓女人,揍她一顿,我相信,法律自由公断!总之,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制止刘姓女人不再攻击司机,这场悲剧也就不存在了!可悲催的是,一车人的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最终让自己也送了命。。。

通过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也充分证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并不健全!在这场悲剧发生之前,全国公交车发生司机与乘客因各种原因吵架动手而导致交通事故财产,人身伤害事件屡见报端!然而,并没有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由于乘客攻击司机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助长了某些素质低劣的乘客自己坐过了站而强迫司机违法停车的嚣张气焰!假如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并抓一典型作为反面教材震慑那些不守规矩的人,以后还会有此悲剧重演吗。。。[发怒][发怒][发怒]


奕心浣心


我们先来看一个报道,就是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大家知道,如果是缓刑,虽然意味着犯罪,但是是在社区服刑的,不用坐牢,如此法律的震慑力明显减轻。我是不明白的,为何这样的重罪,最后也能缓刑,这理由究竟是什么?

联想起近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震撼,以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和攻击公交司机事件,不由得让人有些忧虑,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如何才能得以保障,公交车何以不再成为他人攻击的地方?

从法律规定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那些攻击公交司机的行为来看,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什么后果,本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不说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

比如这次辽宁法院判处的三起案件,都造成公交车失控,有的撞向路边护栏,有的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有的车内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在当前通向文明、法治的道路上,我们当然需要采取综合之策,但是在所有的办法当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法律,法律要为文明撑腰,要为秩序撑腰,要为安全撑腰,要为规则撑腰。只有法律才能让人不做坏人、不做坏事,这个是社会的底线,把底线守住了,道德自然就会慢慢生长。而没有法治的底线,什么样的道德可能都是空谈。

对于那些敢于破坏规则、威胁安全、不讲文明的恶人,就是要狠心一点,该判刑的坚决判刑,该从重的绝不能从轻,如此才能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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