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淨身出戶可以免除還貸責任嗎

對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出處理,約定雙方該如何來清償這樣的債務。但有的時候,離婚夫妻可能會約定一方在離婚的時候淨身出戶也就是不分得任何共同財產,那在這樣的情況下,淨身出戶的一方能不能免除還貸責任呢?

一方淨身出戶可以免除還貸責任嗎

一、一方淨身出戶能不能免除還貸責任

離婚協議是夫妻倆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連帶清償。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些規定表明,雖然在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綜上,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及財產作出處分,且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因此,在本案中,兩被告離婚後貸款承擔的約定對雙方都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放貸銀行。

一方淨身出戶可以免除還貸責任嗎

二、離婚時偽造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要是約定一方淨身出戶的話,則從法律上面來講也是允許的。而此時離婚夫妻也會有關於共同債務的約定,此時即使約定淨身出戶的一方免除還貸責任,但這樣的約定也只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對外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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