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农村地区有“嫁女抽地,娶媳得地”的规定,那局部调整的土地如何确权?

普法141349870


悟空问题:农村根据村规民约"人死及嫁女抽地,娶媳及生子得地"的条款,局部调整了承包地多年,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问题本质:看似承包地确权,实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矛盾怎么办?谁的效力更大。

具体处理:

第一,2003年3月1日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前,已经按照当时政策及村规民约局部调整了承包地,予以维持,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第二,2003年3月1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两个不得"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召开发包方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照现状确权登记颁证的,考虑到已经调整多年,照准。

二是召开发包方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照局部调整前确权登记颁证的,照准。

三是分歧较大无法形成绝对多数意见的,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加以解决。矛盾纠纷化解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否则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现实做法:考虑到已经局部调整多年,超过2年的仲裁及3年的诉讼时效,退地农户依法维权胜诉可能性较小,建议做好群众细致思想工作,按照现状确权登记颁证。


三苏新闻


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在农村来说是不现实不合理的。由于三十年不变动,有些户中的人二十多年是没有土地的,有些户已非农了却还有土地。我村按村规民约做事,五年分一次土地,按户口本分地,人在地在,人不在地也抽回集体。还有些村是天天分的,今天户口迁入,明天就将土地分到。今天户口迁出,明天就将土地抽出。











五四54加油


对题主提出的问题,可以”按照保持稳定、遵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土地确权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遵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予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遵重历史,注意当前,妥善解当事双方的予盾。也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如果予盾突出不能化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伸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以确权发证。


老蛇正宗


农村根据村规民约,进行的小调整,实际都与国家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有违背,一切村规民约的制定,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小规定必须服从大法律。这次土地确权,中间实行小调整的,也是尊重现实,但是与政策不符,引起互相争议,对此,应当召开村民会议,集体投票表决,过三分之二同意,也可按三分之二的意见进行确权。否则,就要返回二轮土地承包初始进行确权。


土豆22391118


土地确权在农村是一项艰难复杂的任务,许多乡规民约制约了这项工作的进展,尤其是嫁女出地娶媳进地的村政策,导致有些乡村至今还未完成土地确权。我觉得这个土政策不合理,无论是嫁女还是娶媳只要在村里有户口就应该有地,没有本村户口你要什么地?对于农村土地确权这事不知道国家有没有具体规定办法和限制。


吉祥盛宝


村规民约,本意制约村社干部及部份不守规则的村民,使他们的行为受到限制,不得肆意妄为,无可厚非。但是有些地方望族,为了掺入私货,游说无知,使不正确条款得以通过,实难杜绝。如国家制定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生.死.嫁.聚不增不抽,顺其自然。但是在一些地方,制定的民约就会与国家政策相悖,那就得瞧他家人口进多或出多……。在发达的区域,地方政府也不愿确权到位,农民对土地的权力太大,不好征地……。


浅石82209282


抽了地没有确权,得了地的就有确权。嫁走的死亡的抽地,取回来的得地,是公道合理的。


东方天俊


按政策,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五十年不变。


林川闲聊


嫁走的抽地娶回来的得地,死了的抽地新生孩子得地是合理的。


水瑜59459


看看当地政策与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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