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收取?

某施工標的招標文件規定: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前,須向招標人交納

10%的履約保證金;同時規定招標人在向中標人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扣除5%的質量保證金直至缺陷責任期滿為止。請問: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預留?

張志軍:不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規定,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該文件同時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文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就本例而言,建設單位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工程施工履約完畢退還履約保證金後,在支付最後一筆工程款時扣留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質〔2017〕138號文規定,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例招標人設置了5%的質保金,違反了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