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賣掉你的房,休想我再贍養”

王老太在70多歲的時候忽然突發奇想,賣掉了自己唯一住房,環球玩了一圈,剩下一些錢給自己報了個養老院。王老太的獨生女兒靜靜對此很憤慨,因為本來打算等老太太百年之後繼承房產。結果現在80歲的王老太住在養老院,這幾年身體越來越不好,靜靜也不怎麼去看望。

​ 80歲的王老太在養老院孤單度日,天天唸叨著靜靜的名字,每次電話中靜靜都以工作忙為藉口拒絕前來探望。無奈之下,王老太將靜靜告上了法院,要求靜靜履行贍養義務。

在法庭上,王老太稱可以用存款及養老金支付養老院的費用,不需要靜靜給付贍養費,只要求靜靜每個月來看望自己。對於老人的這個要求,靜靜表示無法滿足。

最終,法院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判決支持了王老太的訴訟請求。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在退休後,處分自己的財產,過自己想過的生活,子女不應干涉,這些財產當然更不能作為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籌碼。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是大家常說的“常回家看看”條款。

繼承與贍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贍養人不得以無財產繼承為由不履行贍養義務,同樣也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些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子女應當在物質上、精神上、生活上給予老人全方位的關心和愛護,鼓勵老人健康、快樂地生活,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隨著“常回家看看”條款的出臺,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通過法律手段達到子女探視的目的。各地陸續做出了支持老年人探望請求的判決,但部分判決在執行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現實阻力。因為在很多客觀情況下,贍養人是無法做到“經常性”探望的,比如因學業、工作原因導致的贍養人與老年人各處異地,甚至不在同一國家,贍養人缺乏必要的金錢與時間,使探望可能成為一種力不能及的奢望。回過頭來看立法原意,對於法律規定的“看望和問候”,除當面探望外,還可以通過電話、書信、語音視頻等多種方式問候。老人對於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常與老年人聯繫,使老年人沒有“被忽視、被孤立”之感,那麼立法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你賣掉你的房,休想我再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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