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和公證有何區別?

律師見證和公證有何區別?

隨著公民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風險防範意識的提高,律師見證以及公正開始頻繁進入人們的生產生活,大致上市公司動輒億萬項目的重大決議,小致萬把塊錢夫妻財產的分割,都需要律師見證或公正,以備日後爭議之時的不時之需。而其中,律師見證因其相對於公證處公證而言更加便利高效而更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那麼,究竟何為律師公正呢?其效力又如何呢?與公證處的公正又有什麼區別呢?下面,由筆者來做一些簡單的探討,以起拋磚引玉之效。

一、律師見證

所謂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即“委託人”)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主要表現為見證委託人親自在律師面前簽名、蓋章的行為;見證委託人簽署法律文件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該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合同/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聲明、遺囑等;見證其他法律行為(其他法律事實)發生的真實性或其過程的真實性,例如:委託代理關係的設立、變更、撤銷;財產的繼承、贈與、分割、轉讓、放棄等;見證文件原本同副本、複印件是否相符;見證委託人委託的其他見證事項。建議儘量避免辦理所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代養(加工)回購合同、購(傳)銷合同等極有可能含有欺詐性成份的見證業務,以及辦理以認購權益卡、會員卡等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性質合同的見證。(以上均引用自《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二、律師見證與公證的不同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可見,公證與律師見證的業務性質基本一致,而二者之間的區別的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從辦理主體上看,律師見證是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各地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第二,從法律依據上看,律師見證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依,只能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於2007年制訂的《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而公證則可直接依據《公證法(2015年修正)的規定進行;第三,從業務範圍上看,律師見證的業務範圍相對狹窄,主要集中於各類合同、法律文書、繼承贈予等行為、委託代理關係,而公證的辦理事項則較為廣泛,且有國家法律層級的明確規定(具體參見《公證法》第11條);第四,從法律屬性上看,律師見證書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社會中介機構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證明,仍屬於“私證”範疇,依法必須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公證書則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部分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甚至無需通過訴訟即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從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上看,律師見證必須堅持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親眼所見的原則,對於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的事情,律師都不能見證,而公證則無此限。

三、律師見證的優勢

經過上述對比,律師見證在公正面前似乎毫無競爭力。但是如開篇所述,律師見證有著便利高效的優勢,具體來說還有下面一些公正不具有的優勢:

第一,律師見證往往附帶隱性增值服務,如在見證過程中對見證事項提出相關的法律分析意見,對尚未成熟的事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相反公證處的公證員並不會給予法律分析意見,而純粹就事辦事,對於非法律人士的當事人來說,對很多事項都不甚瞭解,往往會對日後產生的爭議造成影響,進而影響當事人利益;第二,律師見證滿足了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需要了解到的是,西方國家(如美國)對律師見證的接受與認可程度非常高,他們往往不習慣我國公證機構代表國家的強制性干預。這無疑滿足了涉外業務的需要;第三,律師見證有利於促進經濟活動的規範化,如企業在重大事項中採用律師見證,不僅有效降低企業法律風險,提高企業商業信譽,而且有效地減少了民商事活動中爭議糾紛的產生。

四、律師見證的司法效力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律師見證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有無及大小進行任何預置規定,即其雖相對於其他普通證據而言具備一定的特殊性,但並無相關法律賦予其與公證書、法院生效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同等的免證效力,故其證明力仍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全案情況依據其職業道德、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等進行綜合認定,由此又造成了各地司法機關對該證據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大致可分為如下三種傾向性觀點:

第一種認為,《律師見證書》在性質上屬於具有特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證明,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這也是現今司法機關的主流觀點;

第二種認為,《律師見證書》並非按照法定程序由具有公證員資質的人員依法作出的公證證明,因此,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見證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或其證據效力低於《公證書》,故在同一事實既有律師見證又有公證的情況下,應以《公證書》為準;

第三種認為,見證律師記載於《見證書》中的所作陳述,在證據性質上應屬於證人證言,因此,《律師見證書》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見證律師應當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並需要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

綜上,結合理論分析與實務中的做法,律師見證確確實實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儘管其屬於一個新興業務,但仍然展現出了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多的人和公司選擇律師見證與法院的認可亦給了律師見證蓬勃的生命力。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進一步建設,相信律師見證亦會納入法治的軌道,稱為規範意義上的公證文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