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未遷出享有與村民同等權利——村委會決議違法的救濟方式

因外嫁、搬家、離婚、上學等因素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原居住地的,並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只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

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效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

雖然村集體組織依法享有自主決定自治範圍內事項的權利,但是,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合法有效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剝奪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依法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由此可見,如果村委會做出的決議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利,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

戶口未遷出享有與村民同等權利——村委會決議違法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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