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編正式工長期病假,工資該怎麼發?

丁少林80


事業單位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情況有著相關的規定,牽扯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建議大家要知曉政策。我結合我們當地的情況對該問題做個回答。

現行政策:我們當地現在參照的政策是2014年河南省人社廳和河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201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機關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文件規定:

基本工資:以2個月為界,以內的發給原基本工資;超過2個月的不滿6個月的話,則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計;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另外,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計達到6個月的,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發給。

建議:可能各地的情況會有所差距,建議你諮詢下本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當地的人社部門。同時,我結合自身的經歷來說,在基層的一些部門對單位職工的管理不是那麼嚴格,職工請病假的相關規定也不是執行的那麼嚴格。一些職工長期病假依然拿全額工資的情況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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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一下,國家層面只在1981年出臺了相關規定後,下面這個規定出自2014年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你可以參考一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後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病假,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績效獎金按5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和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績效獎金按50%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以下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計發,績效獎金停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生活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計發,績效獎金停發。

各地出臺的規定大同小異,具體的可以問單位分管人事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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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請病假,按管理權限,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職工在徵得原單位簽字同意後,副科級以上領導領導幹部,或者非領導職務人員,由組織部核准;一般幹部或者工人由當地人社局核准。

2、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治療、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

3、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髮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一般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長期請病假,其個人年終獎、精神文明獎、績效等在崗職工享受的福利、獎金不予發放。

4、嚴格請銷假程序。對於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據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一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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