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的約定質量標準的一般原則是:
按頒佈的國家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則按照部頒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為依據時,可按照企業標準執行;
沒有上述標準或雖有上述標準但採購方有特殊要求,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 數量有些情況不能作為自然減量,如①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非常損失,②由於工作失職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失誤。
3. 包裝:包括包裝的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包裝物一般應由建築材料的供貨方負責供應,並且一般不得另外向採購方收取包裝費。
4.交付及運輸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採購方到約定地點提貨或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兩大類。一般由採購方在簽訂合同時提出要求,供貨方代辦發運,運費由採購方負擔。
5. 驗收:
驗收方式(1)駐廠驗收(2)提運驗收(3)接運驗收(4)入庫驗收:是廣泛採用的驗收方法
6. 交貨期限
(1) 供貨方負責送貨的,以採購方收貨戳記的日期為準
(2) 採購方提貨的,以供貨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
(3) 凡委託運輸部門或單位運輸、送貨或代運的產品,一般以供貨方發運產品時承運單位簽發的日期為準。
7. 結算
結算方式可以是現金支付和轉賬結算。現金支付適用於成交貨物數量少且金額小的合同;轉賬結算適用於同城市或同地區內的結算,也適用於異地之間的結算。
8. 違約責任
(1)供貨方的違約行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貨、不能供貨、貨物有質量缺陷或數量不足。
供貨方交付的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採購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採購方不同意使用時,由供貨方負責包換或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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