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蘭環罰字〔2018〕34號

永登縣苦水宏勝磚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20121300001764

法定代表人: 薛永生

詳細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苦水鎮大路村二社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18年8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正常生產,根據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結果(報告編號:LYJCFQ2018-083),顆粒物為91.8(㎎/m³), 國家標準為30(㎎/m³);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及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照片等證據為憑。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我局於2018年8月1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永登苦水宏勝磚廠廢氣排放整改措施》(宏【2018】第[005]號)。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8年8月13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蘭環罰告字〔2018 〕34號)、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壹萬捌仟元整(118000元)。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限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賬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開 戶 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7026969881853012

4600177

中國銀行高新區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農行蘭州金穗支行營業室

037101040012174

4900399

中信銀行蘭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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