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遵循哪些程序?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遵循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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