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持刀追砍同學,不能將其開除亦不能立案,該如何處理這些未滿16歲的問題學生?

夜雨如書


先說說這件事兒吧,這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了,而是三個問題,校園霸凌、校園暴力、故意傷害。

如今很多人都把矛頭指向了故意傷害,在探討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故意傷害量刑問題。可是,這個事件是不能夠僅僅拿故意傷害來探討的,校園霸凌很大程度上代表著一種主觀惡性,校園暴力的發生,也表示其曾經有過暴力行為。

也就是說,雖然其持刀追趕同學並未造成傷害,再結合年齡因素,故此未到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但是,不能忽視其主觀性和過往行為啊。

我們至少要明確一點:法律存在的意義是在於制止犯罪,而不是對犯罪行為進行量刑的一本“說明書”。

這個欺負別人的孩子,甚至出現了持刀行為,並且屢屢犯錯,屢教不改,這說明其行為出現了嚴重的偏差。

我們雖然認為未成年人不能夠有效就自身行為作出判斷,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並不意味著其不具備進行行為的能力。

當孩子價值觀出現嚴重偏差的時候,就要第一時間得到制止。如果無法制止孩子的行為傾向,這說明家長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即,教育過失。

所以,僅就該問題而言,一個十四五歲的孩子犯了錯,並且不是第一次犯的情況下,就應該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約束其行為。

如果這個時候因為某種原因就不管了,那這個孩子以後真就不一定還會惹多大的禍,對於其個人來說是一種損失,對於家庭來說也是一種損失,對於全社會來說更是一種損失。

難道真要等他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做出了無法挽回的傷害之後,才要進行管理、懲罰嗎?這個時候,是不是晚了點?

如果說這次行為只是一次過激,孩子之間的矛盾升級導致的問題,那回家好好教育教育也就是了,可是,這個險些被砍的孩子,曾經還被這個試圖砍人的孩子毆打過。而這個試圖砍人的孩子,都快成了村裡的惡霸了,相比僅僅通過社會經驗就能判斷出來,這種情況再延續下去,後果幾乎是註定的了。

對此,筆者建議:如果其家庭不願意進行教育,這個孩子應該由當地政府收容,並送到工讀學校。另外,應對與家長的過失教育行為進行處罰,同時賠償被校園霸凌,以及校園暴力那個孩子。

這種情況,必須一次罰到其家長心疼,既然家長認為賺錢更重要,必須要承擔教育的責任,那麼,其就應該承擔教育中的過失。

最後,也希望那些被欺負孩子的家長,能夠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諸如此類的問題,不要忍耐,忍耐就是縱容罪惡。


小言詹詹


最悲哀的是這件事並不是第一次發生,這個砍人的初中生,一開始就曾經糾結了一群人毆打小鄭。

理由僅僅是期末考試時發生了言語衝突,過後譚某就找了幾個小夥伴(包括了砍人的李某)毆打了小鄭,並且還把毆打的過程拍攝了視頻,上傳到網上

我們可以看見下手非常重。一群人對一個人拳打腳踢。髒話侮辱,其中還有一人用拖鞋一直打小鄭的頭

這事爆發後,怎麼處理的呢?

報警了,家長也來調解了。

打人的結果呢?就是道歉賠償醫藥費,寫了個檢討書。

檢討書後,打人孩子猖狂砍人

這樣的懲處夠嗎?當然不夠,所以裡面打人的李某在寫了檢討書沒多久後,直接拿刀追砍了小鄭。

追砍的事情結束後,學校的處理模式是,因為是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李某是不可能被開除的,對於在學校裡,小鄭容易被砍,學校的意見是,讓小鄭家長自己多送下孩子。

而警方呢,雖然這個李某之前打人現在砍人,並且還經常盜竊,因為盜竊都被抓了幾回了。

由於是未成年人,還沒有涉及到嚴重的刑事犯罪,因此也不能立案。

問題學生和未成年保護法

在這裡普及下,在我國不滿14週歲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滿了14不滿16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個李某就屬於滿了14但是不滿16,雖然他盜竊但是盜竊不包含在以上舉例的罪名裡,雖然他砍人,但是屬於未遂,因此警方的確現有法律不能立案。

那麼再說學校,初中生也的確根據法律不能開除。

所以這樣的問題學生,難道只有等著他那天終於長大成人犯罪了,再來抓人嗎?

這讓人想問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到底是什麼?同樣是小鄭,他就不應該被保護,就應該被欺負嗎?

未成年人就是原始社會,都比拼武力嗎?個人認為針對這塊,是不是應該有更強有力的措施。

這樣的案例能不能別再出現了,看見這些小惡魔你還說應該給他們機會,讓他們就放任嗎?


廖彩琳律師


學校認為,李某軍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將其開除,所以學校無能為力;

警方則表示,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非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只能由監護人帶回家自己管教。

學校和警方的態度及處理方式,都有不當之處。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都有責任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法律規定的不良行為,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雖然學校的責任在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之後,但很顯然,對於這類問題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已束手無策,而學校卻還可以有所作為,比如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法制教育

持刀追趕同學,且組織團伙毆打他人,還拍下視頻放到網上,此類行為,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雖尚不夠刑事處罰,但已嚴重危害社會,必要時可

申請將學生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當然,必須與家長達成一致的意見。

其次,雖然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了重大刑事案件,才負刑事責任,但並不表示,此年齡段的青少年違法犯罪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有如下行為的: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必要時可由政依法收容教養。

對於李某軍等人的行為,警方完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而不能僅批評教育,然後由家長帶回管教,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講一個真實案例:

大約是2009年,同事班上有一個學生,(最初分在我班,後被家長調換過去,萬幸!)讀初二時身高已接近一米八,成績差,經常與外面的不良青少年混在一起,打架鬧事。父母在外做生意,爺爺奶奶在家監護。

有一次又犯了事,同事教訓他,忍不住扇了他一耳光。這學生大怒,抓起凳子要砸老師,幸得辦公室人多,七手八腳才將他制止。沒想到他跑出操場,用拳頭把學校宣傳欄裡十幾塊玻璃挨個兒砸個稀爛,稀里嘩啦玻璃破碎的聲音震動了整個校園。

當時學校想開除他,(那時法規執行不嚴格,開除的做法事實上存在)家長請人多方斡旋才作罷。沒想到一個月後,他終於闖了大禍,和初三年級一名男生因“女朋友”的事起了爭執,竟殘忍地用凳子腿將對方打成重傷,血流遍地,差點出了人命。

官司扯了幾個月,最後家長賠了對方十幾萬。事了後,學校堅決不同意學生繼續在本校就讀,家長沒法,只好將孩子送去一所封閉式管理的“行走學校”讀了幾年書,據說改變很大。後來參了軍,一直留在部隊。

像這樣的學生,不能因其是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就算犯下嚴重的不良行為,也只簡單地進行批評教育,而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這不是對未年成人的保護或愛護,而是縱容,甚至是不負責任。對於青少年的不良行為,家長和學校要想辦法予以矯正,萬一成長得太偏,就算傷筋動骨,也應該在所不惜。


毫米


現在熊孩子越來越皮,甚至犯罪手段越來越殘忍。答友們還記得前一段時間那個13歲殺死同學然後肢解屍體的女生麼?她最後就被收容教育3年而已。

對於題目中的問題少年,首先我們國家目前的刑法是無能為力的。刑法對16週歲的罪犯才追究刑事責任,對14到16週歲的罪犯只有殺人等幾種特別嚴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我們一直呼籲降低刑事責任追責年齡,例如降到12歲或者10歲是比較合適的。


又像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另外罰款也主要針對家長。

那麼最後對付這些未成年犯罪,只剩下收容教養了。早些年的工讀學校現在很少看到了,也許就只有收容教養還能用來對付這些熊孩子了。


律師獨角獸


校園暴力、未成年人犯罪似乎成了令人難以釋懷的話題,因為在現實面前我們往往深感無力。

10月22日下午,南寧初二學生小鄭在騎電動車上學途中,被同學李某軍持刀追砍,他嚇得棄車而逃。就在前一天,李某軍等4人將他擄到萬秀村對面一個小廣場進行了毆打,打人者還拍下視頻並放到了網上。


對此,學校表示無能為力,因李某軍還處於義務教育階段,不能將其開除。 學校老師稱,不要說管教李某軍了,班主任有時候說他兩句,他都要打人。

警方則表示,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李某軍曾多次實施盜竊被警方抓過,但因他未滿16歲,拿他沒有一點兒辦法。

所以,只能對打人者進行批評教育,聯繫監護人領回家加以管教。道歉、寫檢討書、賠償醫藥費幾乎成了固定流程。

而李某軍的父親先是聲稱在外地來不了,後來發生追砍事件後又在電話中稱:“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隨便你們怎麼處理。”

好吧,李某軍真成了沒人管的少年,眼看著一天天朝著犯大錯的方向走去。

我們只能要求被傷害的學生家長接送保護孩子,反而對李某軍等人束手無策,真是可悲。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的青少年普遍早熟,10多歲就長得人高馬大且具備了一定的破壞力。再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不良信息的影響,問題少年成了令各方頭疼的大問題。

對於這種未滿16週歲的問題學生該怎麼辦?

令人遺憾的是,照目前來看還真找不到切實有效的辦法,我們只能提一些建議。

想要正確處理這些問題學生,還是要從多方面入手。

1,法律方面。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入刑年齡需要與時俱進地做出修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護身符。有些未成年罪犯甚至就是知道自己的年齡不夠所以才膽大妄為,只有在法律上對其嚴懲,才能起到警示後來者的作用。

2,學校方面。有必要重提工讀學校,孩子和孩子不一樣,不能完全按照一個方式進行教育,個人認為,對待那些問題少年,讓他們進工讀學校要比留在普通學校更好。此外,普通學校還應該有開除問題學生的資格,而不是用犧牲其他普通學生的安全來遷就問題學生。

3,家庭方面。養不教父之過,針對屢次犯錯又拒不改錯的問題學生,必須讓其家長承擔連帶責任。最好是劃個線,到一定程度家長必須把孩子送到工讀學校。針對那些想要推卸責任,做甩手掌櫃的家長,也應該有一定的強制處罰措施。

總得來講,針對問題學生需要特事特辦,不分情況地愛護、妥協,其實是變相地縱容、傷害。


夜雨如書


年齡絕不能成為這些小人渣免於刑事處罰的盾牌。小小年紀拿刀砍人,這次不予立案,肯定還有下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是在縱容犯罪,如此以來這些人渣以後會更肆無忌憚,如果有下次還不立案,他們會更瘋狂,因為他們知道既使砍了人也沒事。這事這樣處理是在給全國那些校霸,小渣子流氓傳遞個不好的信息。那社會不更亂了。強烈建議對此婁不良少年要判,要嚴判。


老家古都洛陽


我們設想下如果學校可以開除,那麼這些孩子流落到社會上還是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怎麼辦?

個人認為還是要從源頭抓起,從孩子義務教育階段就開始加入普法教育,我們國家的中小學教材裡還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讀物,應該根據孩子年齡階段的不同特點,適當的加入一些圖文並茂的法律小知識,讓孩子從小就開始循序漸進的瞭解一些日常簡單的法律知識。慢慢積累,一直到大學畢業。 在孩子成長的道路上,潛移默化的普法教育,會讓這些孩子心中有法。不會成為只會學習不懂法律的青年一代!

犯法還是源於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上的責任,所以還是要讓法律知識深入人心,每個人心中有法,懂法,用心中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舉止。提高全民法律意識。相信慢慢此類事件一定不會發生!


肥兔兔912


對於此類的問題少年,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不等於不承擔治安責任、民事賠償後果,更不等於可以胡作非為。

學校以不能義務教育階段不能開除為藉口,是放棄了對被教育者實施教育的義務(除了開除還有更多的教育方式),學校只是在為自己的教育能力欠缺找藉口。

同樣,該未成年人雖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威脅他人生命安全的事實不能不理,是可以先依照治安規則進行行政處罰的(包括對其監護人的瀆職行為進行偵察、落實後的處罰及其他行為連帶責任)。

警方以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推脫也有惰政之嫌。

最後,其監護人聲稱的管不了、隨便處理,相當於聲明沒有監護能力。

這種情況下,無論受害人還是學校、警方,都可以提出剝奪其監護權的司法請求,然後由司法指定的監護機構(如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監護特種教育學校)進行監護,待其達到成人年紀後,再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是否需要繼續以成年人身份承擔刑責進行確認(類似緩刑至其成年時再確認)。

我國司法體系裡,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剝奪、指定監護等方面,因過去的國家撫養能力有限、在不盡合理的勞教制度取締後,就一直屬於空白狀態,給很多問題少年的特殊教育製造了難題。


理得心安



平民軍事說


相這樣的事情必須立法,不要說孩子小受不了的事情,你打人不犯法,殺人放火從輕處理,只要是人必須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口號喊了一句就算了。只要有生活能力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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