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關於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的四點建議

(本文作者是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最新的個稅專項扣除徵求意見稿,給納稅人帶來很多福利,比如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各項費用可按定額扣除,大大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但仍有一些不足之處,本文借鑑國際經驗,提出一些優化建議,比如不僅可扣除子女教育費用,也應扣除未滿18歲的子女基本養育費用;而對子女教育費用,應設定年齡限制,抵扣期最長不超過25歲。此外,還應根據CPI每年自動調整扣除標準,也應廢除外籍人士的免稅補貼,對內外籍人士一視同仁。

新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入了綜合所得範圍,對其規定了較為充分的扣除項目,特別是新增了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扣除項目包括四部分:一是基本減除費用,現行標準為每年6萬元;二是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是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四是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這一扣除制度,基本涵蓋了個人及家庭的生計費用和特別支出,較充分地考慮了納稅人的必要支出和不同家庭負擔,有利於減輕納稅人負擔、增進稅收公平,也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從國際經驗來看,目前除美國、法國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的都是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由於各國國情、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不同,其個人所得稅具體制度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來看,各國個人所得稅在主要稅制要素上具有諸多共同之處。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上,各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共同做法:

首先,在扣除項目上,基本上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必要成本費用;二是生計費用扣除,包括個人及被扶養人、被贍養人等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三是特別扣除,主要包括教育、住房、醫療、捐贈等符合政策鼓勵目標的必要支出。

其次,在費用扣除方式上,綜合考慮籌集收入需要、扣除項目的性質、政策鼓勵導向和稅收徵管能力等因素,一般對不同項目採取定額扣除或者“據實+限額”扣除的不同方式。

再次,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大多建立了費用扣除標準的自動調節機制,一般將扣除額與CPI掛鉤,實現扣除額的指數化自動調整機制。

最後,在涉外稅收制度上,非居民納稅人或外籍個人和國內居民納稅人適用相同的扣除制度,不存在“內外有別”的稅收待遇。

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的分類與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但在扣除項目的選擇和制度設計上基本上遵循了相近的原則和思路。但是,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實施改革進程較為緩慢,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內仍有必要借鑑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制度。初步建議如下:

首先,進一步增加子女養育支出專項扣除項目。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只將子女教育支出納入了扣除範圍,不包括子女養育支出(兒童基本生活成本、看護成本等支出),這並不能完全覆蓋兒童的撫養費用,特別是0-3歲嬰幼童的撫養成本,不利於鼓勵生育。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一般都將子女養育支出和子女教育支出納入費用扣除範圍,二者標準不盡相同。因此建議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中進一步增加子女養育專項扣除項目,對納稅人未滿18歲的子女基本養育費用給予定額扣除。

其次,完善子女教育支出抵扣範圍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子女教育專項扣除範圍覆蓋了學前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期間,這一範圍過於寬泛。一般來說,博士研究生已是成年人,且在就學期間大多能享受較為充足的獎學金,經濟上基本獨立,父母已基本不需要負擔其全部或大部分教育費用。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大多將納稅人享受的子女教育扣除限定在18歲以下子女,如果子女年滿18歲還在上學,則年限可適當延長(如德國規定可延長至子女年滿25歲)。因此,建議對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範圍增加年齡限制,抵扣期最長到子女年滿25歲。

再次,建立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調整機制。現行各項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機制較為僵化,不盡科學合理。當前只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將“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但如何調整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於及時平衡納稅人的稅負。建議借鑑國際普遍做法,建立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調整機制,將每年的費用扣除標準與CPI掛鉤,實現自動調整。

最後,取消外籍個人各項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實行統一的費用扣除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以及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形成了內外有別的歧視性稅收政策,破壞了稅收公平,現在來看已不合時宜。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仍規定了外籍個人可自由選擇適用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制度,或者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建議刪除這一條文,同時廢止財稅字[1994]020號文,對非居民和居民納稅人統一執行相同的費用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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