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照新法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

問題:

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是按照5000元起徵點計稅嗎?是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10月1日後發放,就可以適用5000元起徵點嗎?10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也可以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嗎?

回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也就是說,是否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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