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柳药股份”)副总经理唐贤荣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唐贤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唐贤荣: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68,以下简称:柳药股份或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中披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经查,你于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12月3日、12月4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柳药股份股票15,200股、4,800股、50,000股、218,000股,合计减持柳药股份股票288,000股。其中8,000股未在卖出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作为柳药股份副总经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唐贤荣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西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本人证券交易行为和加强证券帐户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再次向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致歉。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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