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傷人該誰賠?委員建議:由國家或物業賠償

高空拋物傷人到底該由誰賠?

委員建議被砸成重傷由國家或物業公司來賠償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員針對“高空拋物”等問題提出了建議。

草案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二審稿對上述規定暫不作修改,繼續研究。

可考慮由小區的物業費賠償

“高層建築物上面有東西掉下來或者扔下來,把行人砸傷了,有的後果還很嚴重,但是找不到拋擲物品的人,最後讓這座樓裡有可能扔東西的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劉季幸委員認為,該條款立法意圖是好的,即終究要有人出來擔責,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但不符合正義要求。他認為,“自證其無”很難。

“那麼,在建築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得和大家出來共同承擔責任。這樣的判決往往也很難執行,因為絕大多數人完全沒有責任,判決社會效果也不好。”他說,不管拋物的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把人砸成了重傷應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門應該依法立案。如果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處理,公安部門可以不立案、不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查不出加害人的情況下,建議國家賠償,或者由物業公司來賠償,而不由業主共同分擔,這樣我個人認為社會效果要好一點。”

烏日圖委員對此持類似觀點,“是否應由政府出資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種保險基金,也可以考慮從小區的物業費中列支”。

高空拋物傷人該誰賠?委員建議:由國家或物業賠償

考慮把第一責任落到物業頭上

“高空拋物這個問題確實很複雜。現在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有傳統的死者為大的理念,這樣的理念是有疑問的,不符合法治和正義的觀念。”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

周光權認為,高空拋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拋,“但有時候就是風大,把上面的一個牌子刮下來了,事後也找不到責任人,有的本來就安裝得不牢靠,所以,東西是故意拋下來的還是自己飄下來的完全查不清,最後也要強行落實責任人,這樣不太合理。”

他建議,能否考慮把第一責任落到物業頭上,物業公司管理範圍內發生這樣的事故,物業公司存在巡視的責任、管理的責任,“它不能說完全沒責任,就只管收物業費,這個小區的事和它無關,這是講不通的”。

周光權希望,能有多種解決方案,物業公司有過錯,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規定了物業合同,物業合同能不能和合同法、侵權法有機銜接,把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的責任做實,別讓它只收物業費,讓住戶意見很大”。

他同時表示,如果物業公司一點過錯都沒有,社會救助和保險能否解決?

“不建議刪除這個條款”

對此,王超英委員持不同看法。他說,法律首先講究的是正義,不能因為物業公司收了物業費,就讓它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既不公平也不正義。這個條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刪除。

王超英說,這個條文在物權法立法當中,是非常引人關注的條款。在實踐中,確實按這個條款處理了一些案件,當然因為案件確實很難執行,相當一部分判決可能當事人並沒有履行,但是如果現在刪除了,社會效果恐怕不太好。“其實高空拋物那條在上次立法的時候就不應該出現,已經出現了,現在拿下來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因為會引起輿論的轟動”。

李飛躍委員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份給予補償,補償完畢後,如有證據證實具體的侵權人的,已補償的建築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償。”

李飛躍認為,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的規定,應當賦予補償人在實際侵權人明確後的追償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提道:“有些人辯解要證明你自己沒有責任就行了,但是問題是一個人沒有做的事情怎麼證明?2000年前的羅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強制自證其無。而且一個人受了傷把整個樓的人都連帶進去,確實是有很大問題。”

關鍵詞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承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近期各種媒體上頻繁曝光的‘霸座’問題,從霸座男、霸座女再到霸座大媽、霸座大爺,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出現在媒體和輿論上,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霸座問題究竟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彭勃委員建議,能夠將霸座包括居民區噪聲擾民等以前大家習慣性納入道德範疇的不文明行為列為侵權行為,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於侵權違法行為,應該怎樣制止。

保姆 委員建議保姆受傷應各自擔責

針對保姆受傷後究竟是按過錯擔責還是由僱主擔責引起了爭議。二審稿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周敏委員建議,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如果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去承擔責任,如果是沒有合同約定的,還是應該根據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損失。

龐麗娟委員持相似觀點。她說,目前這樣的規定,會使許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她建議,“要統籌考慮”。

原標題:高空拋物傷人該誰賠? 委員建議由國家或物業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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