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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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发布以下命令。

第一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条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蓟州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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