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誤將“中轉航班”理解為“經停”18萬代購貨物險被全部沒收 律師多方求證避免當事人鉅額損失

長江日報:誤將“中轉航班”理解為“經停”18萬代購貨物險被全部沒收 律師多方求證避免當事人鉅額損失

長江日報版面

長江日報訊(記者梁爽)出國後幫親戚朋友帶點化妝品、包包,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可是繆女士卻因為沒有弄清楚航班“經停”和“中轉”的區別,帶回來的價值18萬元的名包險些被全部沒收。長江日報記者12月23日獲悉,經過專業航空律師的幫助,海關最終改變了處罰方式,由沒收18萬貨物改為罰款3萬元、責令補辦進/出境手續。

事情經過

幫朋友代購貨物總價值18萬元

繆女士是杭州人,此前曾做過導遊。2018年5月4日,她乘坐AF138(巴黎—武漢—杭州)航班進境時,攜帶一箱超量應繳稅貨物未向海關申報,在武漢天河國際機場被海關旅檢關員現場查獲。

經核實該批貨物除4件為繆女士在國外購買自用外,其餘25件貨物(LV女士提包、GUCCI女士提包、LOEW女士提包、CHANEL女士提包、愛馬仕香水、GUCCI圍巾)均為幫朋友代購。經海關計算核實,25件貨物總價值18萬元,當事人應繳稅款達3.72萬元。

由於繆女士在第一次筆錄中,承認自己曾經做過國際旅遊團的領隊,也明知5000元以上物品需報關納稅的規定。海關旅檢關員在現場查獲時,當班主管查看繆女士手機,存有微信廣告宣傳內容,海關擬沒收繆女士全部25件貨物。

無奈之下,繆女士求助於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航空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龐荊宜律師,希望得到專業法律幫助。

接到委託後,龐律師按照航空法律服務的標準程序進行案情分析、收集新證據。根據現場錄像的重新判讀和新證據的重新收集,龐律師認為繆女士的行為並沒有構成“走私行為”,而只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一般性“違規行為”。

最近,武漢海關接受龐荊宜辯護意見,作出了罰款3萬元,責令補辦進/出境手續的處罰。這也幫助當事人繆女士避免了18萬元的貨物損失。

律師說法

屬於一般性“違規行為”並非走私

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律規定和海關提供的表面證據看,當事人繆女士的行為好像構成了走私行為。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武漢海關依據此條擬採取沒收全部25件總價值高達18萬元貨物的處罰好像並無不妥。

但通過對現場錄像的重新判讀和新證據的重新收集,龐荊宜律師認為繆女士的行為並沒有構成“走私行為”,而只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一般性“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內容,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處罰方式只適用於“走私行為”。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一般性“違規行為”,只能是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才是適當的。

首先從主觀上看,繆女士沒有走私的主觀故意。繆女士2018年5月4日乘坐AF138(巴黎—武漢—杭州)航班在武漢天河機場中轉,由於不清楚航班“經停”與“轉機”的區別,誤認為物品超量申報都是在最終目的地“杭州機場”辦理。又因第一次到全新的武漢天河機場,環境不熟悉。而當天航班又晚點比較多,在中轉通道繆女士又被航空公司人員多次催促和誤導。在這種情況下,繆女士誤入了非申報通道。

其次從客觀上看,繆女士的貨物在檢查時,呈自然狀態放置於隨行行李箱內,沒有藏匿、偽裝的行為。整個被檢查的過程都非常配合和主動。

最後龐荊宜律師又提供了相關的新證據,如:第一次到武漢天河機場的證據,從沒有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證據,當天航班晚點的證據和受到航空公司人員多次催促和誤導的證據。最終海關接受了龐荊宜律師的觀點,按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一般“違規行為”作出了罰款3萬元,責令補辦進/出境手續的處罰。當事人繆女士也避免了18萬元的貨物損失。

律師提醒

“經停航班”與“中轉航班”有本質區別

作為曾經的大型航空公司國際航線資深機長和教員,龐荊宜提醒廣大旅客注意三點。

首先,在國際航班運行中,大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航班是“經停航班”還是“中轉航班”。因為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中轉”是一定要出安檢區,並辦理進出海關手續更換飛機的運行方式,所以國際航班的中轉是需要主動申報納稅的。“經停”是一般不用更換飛機,也不用出安檢區的運行方式。所以這種方式是不用辦理海關手續的。像上面的繆女士就是沒有弄清楚航班“經停”與“轉機”的區別,以為只有到目的地杭州機場才辦理進出海關手續。當然也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沒有向旅客講清楚有關。

其次,旅客一旦誤入非申報通道,應該第一時間主動向海關工作人員口頭申報納稅,口頭申報納稅的時機一定要在海關工作人員開箱檢查之前。

如果發生行政處罰事件,當事人應該儘快諮詢航空法律師,獲得專業的航空法律師的幫助,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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