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误将“中转航班”理解为“经停”18万代购货物险被全部没收 律师多方求证避免当事人巨额损失

长江日报:误将“中转航班”理解为“经停”18万代购货物险被全部没收 律师多方求证避免当事人巨额损失

长江日报版面

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出国后帮亲戚朋友带点化妆品、包包,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可是缪女士却因为没有弄清楚航班“经停”和“中转”的区别,带回来的价值18万元的名包险些被全部没收。长江日报记者12月23日获悉,经过专业航空律师的帮助,海关最终改变了处罚方式,由没收18万货物改为罚款3万元、责令补办进/出境手续。

事情经过

帮朋友代购货物总价值18万元

缪女士是杭州人,此前曾做过导游。2018年5月4日,她乘坐AF138(巴黎—武汉—杭州)航班进境时,携带一箱超量应缴税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被海关旅检关员现场查获。

经核实该批货物除4件为缪女士在国外购买自用外,其余25件货物(LV女士提包、GUCCI女士提包、LOEW女士提包、CHANEL女士提包、爱马仕香水、GUCCI围巾)均为帮朋友代购。经海关计算核实,25件货物总价值18万元,当事人应缴税款达3.72万元。

由于缪女士在第一次笔录中,承认自己曾经做过国际旅游团的领队,也明知5000元以上物品需报关纳税的规定。海关旅检关员在现场查获时,当班主管查看缪女士手机,存有微信广告宣传内容,海关拟没收缪女士全部25件货物。

无奈之下,缪女士求助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航空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庞荆宜律师,希望得到专业法律帮助。

接到委托后,庞律师按照航空法律服务的标准程序进行案情分析、收集新证据。根据现场录像的重新判读和新证据的重新收集,庞律师认为缪女士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走私行为”,而只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

最近,武汉海关接受庞荆宜辩护意见,作出了罚款3万元,责令补办进/出境手续的处罚。这也帮助当事人缪女士避免了18万元的货物损失。

律师说法

属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并非走私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提供的表面证据看,当事人缪女士的行为好像构成了走私行为。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武汉海关依据此条拟采取没收全部25件总价值高达18万元货物的处罚好像并无不妥。

但通过对现场录像的重新判读和新证据的重新收集,庞荆宜律师认为缪女士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走私行为”,而只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内容,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只适用于“走私行为”。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只能是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才是适当的。

首先从主观上看,缪女士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缪女士2018年5月4日乘坐AF138(巴黎—武汉—杭州)航班在武汉天河机场中转,由于不清楚航班“经停”与“转机”的区别,误认为物品超量申报都是在最终目的地“杭州机场”办理。又因第一次到全新的武汉天河机场,环境不熟悉。而当天航班又晚点比较多,在中转通道缪女士又被航空公司人员多次催促和误导。在这种情况下,缪女士误入了非申报通道。

其次从客观上看,缪女士的货物在检查时,呈自然状态放置于随行行李箱内,没有藏匿、伪装的行为。整个被检查的过程都非常配合和主动。

最后庞荆宜律师又提供了相关的新证据,如:第一次到武汉天河机场的证据,从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证据,当天航班晚点的证据和受到航空公司人员多次催促和误导的证据。最终海关接受了庞荆宜律师的观点,按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一般“违规行为”作出了罚款3万元,责令补办进/出境手续的处罚。当事人缪女士也避免了18万元的货物损失。

律师提醒

“经停航班”与“中转航班”有本质区别

作为曾经的大型航空公司国际航线资深机长和教员,庞荆宜提醒广大旅客注意三点。

首先,在国际航班运行中,大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航班是“经停航班”还是“中转航班”。因为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中转”是一定要出安检区,并办理进出海关手续更换飞机的运行方式,所以国际航班的中转是需要主动申报纳税的。“经停”是一般不用更换飞机,也不用出安检区的运行方式。所以这种方式是不用办理海关手续的。像上面的缪女士就是没有弄清楚航班“经停”与“转机”的区别,以为只有到目的地杭州机场才办理进出海关手续。当然也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向旅客讲清楚有关。

其次,旅客一旦误入非申报通道,应该第一时间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口头申报纳税,口头申报纳税的时机一定要在海关工作人员开箱检查之前。

如果发生行政处罚事件,当事人应该尽快咨询航空法律师,获得专业的航空法律师的帮助,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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