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已按中央时限要求完成了这项工作!

内蒙古已按中央时限要求完成了这项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湖长制全面建立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高位推动,积极落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按照中央时限要求全面完成了湖长制建立工作。

201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全区河湖长体系为双总河湖长,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政府主席担任总河湖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总河湖长,4位自治区级领导分别担任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居延海等4个重点湖泊的湖长。目前,我区已按要求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4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全区共有534位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或兼任655个湖泊的湖长,实现了每一个湖泊都有湖长。同时,湖长制各项工作已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推行河长制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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