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如何處理?

相較於其他行業,食品企業顯然天生備受“關注”:消費者、媒體、食藥監局、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監督的眼睛無處不在,一不小心就可能收到來自不同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書,對此,食品企業該怎麼處理呢?

現實中,多數食品企業往往害怕被調查或處罰,一旦遇到穿著制服到工廠檢查、調查的執法人員便束手無策,甚至心生惶恐。究其原因,不排除當前的法治環境下仍存在執法不規範、執法水平參差不齊等情況,但更多是因為對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力、執法程序無知而導致。因此,食品企業的相關人員學習和掌握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與知識十分必要。

食品企業可能受到哪些行政處罰?

1 來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廣告法》。

這是食品企業最常接受的行政處罰類型,因為2015年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堪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其中共包括56種違法情形,如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食品中添加藥品、未依法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虛假宣傳等等。

2 來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主要有《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如晉市監處字(2015)第05-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對某食品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這一違法行為而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3 來自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主要為《環保法》。

如晉環罰字(2016)第6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對某食品公司建設的蛋糕製品生產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設,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筆者的一個食品企業客戶曾遇到兩個和環保有關的事件:其一是有環保專家到該企業調研時,發現環繞該企業的兩條公路所種植的樹木會散發某種氣體,而該種氣體可能會影響企業所生產食品的安全,故建議企業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繫以更換植物;其二為該企業收購某廠房後,新廠房的環境評估一直無法通過審核,細問原因,竟是因為該廠房原為皮革生產場所,而皮革生產所產生的大量汙染物可能破壞了地表水和土壤,不適宜生產食品。這兩個事件所涉及的環保問題估計在大部分食品企業的認識之外,但恰恰反映環保問題必須受到食品企業的重視。

4 來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主要是《安全生產法》。

如晉安監(2017)罰書第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對某食品公司因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然,食品企業還會受到其他部門的監管,如稅務、公安等,但這些部門或沒有對食品企業有別於其他企業的監督,或涉及刑事處罰,故而本文未詳細提及。

行政處罰的一般流程

根據適用情形和操作規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食品企業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如何處理?


1 簡易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①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②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③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④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食品企業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如何處理?


2 一般程序

①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陳述、申辯、迴避權利;應當製作筆錄,且筆錄應當註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並簽字;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②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先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申辯權期限規定為1~3日)。

③聽證程序(非必經程序):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應在收到《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④作出決定和送達:聽證程序結束後或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於7日內送達當事人。

⑤繳交罰沒款: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交罰沒款。

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食品企業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如何處理?


⑦申請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食品企業正確的處理方法

食品企業要想輕鬆應對監管部門的跟蹤檢查或突擊調查,就必須在源頭上下功夫——《食品安全法》第三條明確提出“應當以預防為主”: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首先,食品企業應當有目的性和計劃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培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轉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於每個工作崗位、生產環節中持續有效地控制風險。

其次,遇到執法人員跟蹤檢查或突擊檢查時,不慌張、不忙亂,安排相關負責人核驗執法人員的人數、身份情況後,客觀、如實地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簽署筆錄前,應核實其與所述內容一致後再簽字。當執法人員提出要先行保存證據或查封、扣押場所、設備或財物時,要求執法人員出具《證據先行保存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並跟進行政機關是否超期作出決定或超期查封、扣押。

緊接著,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時,應先查看行政機關給予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期限,計算截止日期,避免之後將重心放在追究是否違法上而錯過行使相關權利。然後,應細看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種類,結合實際情況分析該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合規或適當,必要時應當邀請食品安全專家、法律顧問一起研討、分析。

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應及時收集、保存相應證據,連同書面陳述或申請於法定期限內向行政部門遞交,並積極跟進結果。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因此,食品企業維護權益時,應在法定期限內先行繳納罰沒款,避免被申請強制執行而影響經營。

若對行政處罰無異議,屬於產品問題的,食品企業應當快速採取措施、降低損害以求得行政機關從輕處罰,如啟動食品召回程序、主動賠償受害者等。

最後,及時整頓並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交整改報告,重建當地監管部門對企業的信任,降低下一次被優先突擊檢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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