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與特徵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制裁。

2.行政處罰的特徵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由行政機關行使。

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即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處罰。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為目的。

二、行政處罰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都屬於行政法律制裁,都是由法定行政主體予以實施。二者的區別是:

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內部的人員,他們與行政主體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隸屬關係;行政處罰則是針對社會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他們與行政主體沒有隸屬關係。

制裁的方法與手段不同。行政處分種類與內部的人事管理相適應。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而行政處罰的種類在《行政處罰法》中規定。

制裁的依據不同。行政處分制裁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獎勵和懲處規定,如《公務員法》等。而行政處罰的依據只能是《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機關或專門的行政監察和機關申訴。

2.行政處罰與刑罰

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具有強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又有顯著的區別:

權利歸屬不同。行政處罰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刑罰權力屬於審判權的範疇。

實施懲罰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是有外部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刑罰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實施處罰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刑罰使用的對象是依刑法應當懲罰的犯罪分子。

所依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作出的;刑罰是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做出的。

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很多,既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又有單個行政法律、法規分散作出規定的;刑罰統一由《刑法》規定。

第六節 行政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