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強迫賣淫等11項罪名!廣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獲刑25年

設立總部和多個外圍堂口,給成員立下“統一穿黑色服裝”等規矩;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和砍刀,殘害欺壓群眾並在街道遊行喊口號;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維持成員日常開銷和發放報酬

……12月27日上午,這起由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的涉黑第一案,在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法院審理後,判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首犯蘇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組織、強迫賣淫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左右,蘇某建立一個名為“新某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總部設在南寧市良慶區那馬鎮其家中,陸續發展 “新某社”總部成員。蘇某是“新某社”的老大,在組織內擁有最高權力,組織內事務基本由其安排和指揮。在蘇某提議下,經“新某社”總部成員投票,黃某被選為該組織的“執行官”,負責傳達蘇某的命令並督促執行。其他“新某社”總部成員為該組織的骨幹成員,在蘇斌成的領導下積極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擴大“新某社”的勢力,蘇某授意“新某社”總部成員建立外圍堂口,先後建立“新某社”二隊、北堂、金堂、西堂、木堂等堂口,各堂口由堂主建立QQ群以拉人入群的方式發展人員。當“新某社”與他人發生爭鬥時,各堂主會根據蘇某的指令通過QQ群召集人手與總部成員一起對外進行談判或鬥毆。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新某社”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後,在蘇某的指揮下,以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暴力追債、詐騙、強迫賣淫等違法犯罪方式攫取經濟利益,以維持該組織的日常運作和總部成員的生活開支,並向總部成員發放報酬。在蘇某的指揮下,有組織地實施了1起搶劫、5起強姦、多起開設賭場、1起組織賣淫、1起強迫賣淫、2起聚眾鬥毆、2起詐騙、1起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等多次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為提升“新某社”的武力,蘇某還非法制造了10支槍支及長柄砍刀一批。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經法院審理認為,蘇某作為“新某社”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先後糾集、發展被告人黃某、周某等人,形成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體系穩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該組織以開設賭場、詐騙、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蘇某為組織、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法院最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抢劫、强迫卖淫等11项罪名!广西涉黑第一案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據瞭解,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中,法院對6名成年人被告人與10名未成年人被告人進行了分案審理後,最後集中進行了宣判。

在對10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分案審理中,良慶區法院在從嚴懲處的前提下,貫徹對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針,對10名未成年人被告人進行了人生觀教育、法制教育以及一定的心理疏導。參與該組織的另外3名未成年人,2名另行起訴,一名僅加入3小時未實際作案不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