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风险,投入1.2亿元却被兄弟抢占99.7%的股份

有男人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果真如此吗?

“股权道”查资料发现一个被亲兄弟坑了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股权代持有风险,投入1.2亿元却被兄弟抢占99.7%的股份

一、事业发展与坑同在

王大哥与王小弟是兄弟两,王小弟有资金希望开公司,而沈某拥有冬虫夏草真菌发酵生产方法的专利权,王小弟决定购买沈某的专利用于生产和经营虫草,并约定:

双方出资成立新公司,沈某在新公司持股15%。

协议并约定:沈某的15%持股保持不变,如公司增资而沈某所得分红不足以缴付新增出资的,不足部分由王小弟垫付。

2005年2月24日,珠峰虫草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沈某持股15%,王小弟持股40%,王大哥持股45%。

后来发生兄弟争股权时,王小弟说,因为自己面临离婚财产重大争议,所以由王大哥代持部分股权,王大哥持有的45%股权实际为代王小弟持有;而王大哥则说,王小弟出资的钱还是他垫的。

珠峰虫草公司运作才半年,发现产业前景良好,于2005年11月10日决议增加投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成:沈某持股15%,王小弟持股15%,王大哥持股70%。沈某的出资按协议由王小弟垫付。

二、为规避合同责任掉入陷阱

王小弟说,在2008年中旬左右王大哥告诉他,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将来还要上市,肯定要增加注册资本金。

而按照王小弟与沈某间的合同,沈某增资款要由王小弟垫付,以后白白给沈某垫资上千万,非常不公平。如果将股权都登记在王大哥名下,就不用再为沈某垫资了。

王小弟听从了王大哥的意见,于2008年7月15日将股权转让给王大哥,股权结构变更为:沈某持股15%,王大哥持股85%。王小弟的全部股权已转为王大哥持有。

此后经过几翻折腾,王大哥先将公司2000万的注册资本减资到100万,沈某的出资额变成15万元。

半年内再于2012年4月5日增资到5000万,王大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165万元,持有85%的股权;海科投资(王大哥妻子100%持股的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35万元,持有14.7%的股权;沈某出资15万元,只能持有0.3%的股权。

沈某认为权益被侵害而向法院起诉(注:此部分将在在写书中介绍)。

至2012年底,珠峰虫草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1年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2012年的利润约为2500万元。

王小弟已为公司投入1.2亿元,现在公司发展这么好,但99.7%的股权都登记在大哥名下,而大哥如此高明的运作让沈某的持股只剩下0.3%了,王小弟是否有危机感呢?

三、一审法院酌情处理

2012年12月10日,王小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99.7%的股权是他的,是他让哥哥代持的。

这场官司因为涉及金额较大,一审已经去到青海省高级法院,并经历了最高法院二审、再审三轮官司,王小弟能要到这99.7%的股权吗?

工商局登记王大哥持有珠峰虫草公司85%的股权,海科投资持有14.7%的股权,沈某持有0.3%的股权。

王大哥和王小弟间并没有签过代持协议,王大哥和海科投资都不承认有代持股权的关系。

但王兄弟的父母、姐姐都出庭作证,证明珠峰虫草公司是由王小弟筹资成立,家庭会议就王小弟出资、王大哥代为持股等事宜进行过商议和决定。

珠峰虫草公司总经理也出庭证明,他受王小弟邀请和聘任出任公司总经理,王小弟在公司设立和建设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付诸精力和行动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

沈某也承认王小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

青海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兄弟间虽然没签书面代持协议,但考虑到两人是兄弟的特殊关系,而王兄弟父母、姐姐、沈某都出庭证明王小弟的出资人身份,所以确认王小弟的实际股东身份。

但是,公司成立至今发生过多次增减资行为,应围绕最近一次4900万元的增资来判断王小弟的持股份额。

在2011年12月王小弟转给王大哥和珠峰虫草公司的2500万元,经多次流转后,最终转入王大哥的账户,用于2012年4月5日对公司的增资。由于王大哥拒绝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以确定增资资金的实际来源,按照拒绝提供证据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推定上述2500万元为王小弟出资,所以认定王小弟对珠峰虫草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2500/5000)。

而王小弟于2005年、2006年转入公司的2700万元及其他资金,与2012年4月5日的增资时间不吻合,法院不予确认为出资。

四、最高法院无情判决

王小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说:

珠峰虫草公司3次注册资本金都是他投入,他已经向珠峰虫草公司实际出资达1.2亿元。选择隐名是因当时面临离婚资产重大争议,也为避免经营存在纠纷对将来公司上市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资金流向尽量不留自己的名字,也不标注为投资款。

王大哥则说,王小弟转给公司的是货款、借款或退款性质,不是增资款,不属于出资行为。而在公司成立之初,王小弟出资的钱还是王大哥帮他垫的,因为他没钱还,所以才在2008年7月将股权都转让给了王大哥以还债。

最高院审理认为:

虽然公司成立之初王小弟持有公司40%的股权,但经过多次变更后王小弟已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王小弟要取得股东身份,需要证明存在代持关系,且实际出资。

但王兄弟间没有代持协议,虽然有父母和姐姐证明,在公司成立之初由王大哥代王小弟持有45%的股权,至2008年王小弟将股权转让给王大哥代持也是经家庭会议商定,但家庭会议没有书面记录。而家庭成员对于公司于2012年4月增资至5000万元的事并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定属于王小弟出资的2500万元,实际上在2011年12月转入并没实际用于出资,经过多次流转转入王大哥的账户后,到2012年4月才用于公司增资,无法确认这2500万元是用于增资并由王大哥代持。

而王小弟自己表示,他选择隐名是为避免离婚财产分割争议、规避专利权转让合同为沈某垫资的义务等,因此,即便家庭会议能确认代股关系成立,这种代持股意在于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所以最高法院判决,王小弟没有证据证明由王大哥帮他代持股权,也不能证明他有实际出资,所以无法确认王小弟持有珠峰虫草公司的股权。

王小弟不服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1.2亿和多年的辛苦投入,年盈利数千万和将来要上市的公司,就这样和自己完全没关系了。在巨大利益面前,兄弟情谊值几分?

不要怪法官无情,在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没有千里眼,无法穿越回到从前,没看到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只能凭各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而白纸黑字就是最好的证据。

不要怪律师不尽力,自己之前没有签好协议,律师也不能在打官司时帮造出个协议来。

选好合作伙伴,诚信相待,善用专业和规则保护自己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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