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欠債與工資,法律渠道終得還

混淆欠債與工資,法律渠道終得還


現如今,欠錢不還這種誠信問題時有發生,但把借款混淆成工資一定不多見。一方說是借款,另一方說是工資,到底是借款還是工資,還需要走法律渠道才能判定。近日,保定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就是這樣一個少見的混淆借款與工資的案例。

故事的主人公張某為保定某電氣公司股東。另一主人公侯某曾經是該電氣公司員工,現已離職。侯某與於某是夫妻關係。2017年5月16日、7月19日,張某分別通過其在張家口銀行的賬戶向侯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轉賬各30萬元,共計轉賬60萬元。這些款中有一部分註明是工資,一部分沒有註明,而這兩筆共計60萬的轉款就並未註明用途。侯某聲稱這60萬元就是保定某電氣公司通過張某的個人賬戶轉給侯某的提成工資,電氣公司將張某的賬戶作為公司的實際對公業務往來賬戶使用,張某向侯某匯款是職務行為。侯某從未向張某借過錢。而據張某所言,以前公司資金緊張,他曾經代替公司給侯某匯過工資,下來電氣公司會將其代付的款項償還,這60萬元實為侯某的借款。

混淆欠債與工資,法律渠道終得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張某雖未能提供借據、欠條,但其向法院提交了其向侯某轉賬60萬元的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其實際向侯某交付該款項的事實,應認定其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已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侯某雖主張該筆款項系張某代電氣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資,但根據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涉及款項是張某代電氣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資的事實,張某向侯某轉賬的60萬元依法應認定為張某向某出借的款項,侯某應予以償還。張某要求於某對上述侯某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應予支持。但是,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亦不能證明保定某電氣公司就本案債務為其提供了擔保,故對其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及要求保定某電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混淆欠債與工資,法律渠道終得還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中,需要妥善保留交易痕跡,從而確保交易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民間借貸借款要出具借條,還款也要有相關依據。民間借貸中,借條可謂是證據之王,一定要引起重視,切不要因為信任而產生僥倖心理。親兄弟尚且要明算賬,在日常生活中金錢往來中還是要做個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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