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欠债与工资,法律渠道终得还

混淆欠债与工资,法律渠道终得还


现如今,欠钱不还这种诚信问题时有发生,但把借款混淆成工资一定不多见。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工资,到底是借款还是工资,还需要走法律渠道才能判定。近日,保定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这样一个少见的混淆借款与工资的案例。

故事的主人公张某为保定某电气公司股东。另一主人公侯某曾经是该电气公司员工,现已离职。侯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5月16日、7月19日,张某分别通过其在张家口银行的账户向侯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各30万元,共计转账60万元。这些款中有一部分注明是工资,一部分没有注明,而这两笔共计60万的转款就并未注明用途。侯某声称这60万元就是保定某电气公司通过张某的个人账户转给侯某的提成工资,电气公司将张某的账户作为公司的实际对公业务往来账户使用,张某向侯某汇款是职务行为。侯某从未向张某借过钱。而据张某所言,以前公司资金紧张,他曾经代替公司给侯某汇过工资,下来电气公司会将其代付的款项偿还,这60万元实为侯某的借款。

混淆欠债与工资,法律渠道终得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虽未能提供借据、欠条,但其向法院提交了其向侯某转账60万元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其实际向侯某交付该款项的事实,应认定其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侯某虽主张该笔款项系张某代电气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资,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及款项是张某代电气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资的事实,张某向侯某转账的6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张某向某出借的款项,侯某应予以偿还。张某要求于某对上述侯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予支持。但是,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亦不能证明保定某电气公司就本案债务为其提供了担保,故对其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及要求保定某电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混淆欠债与工资,法律渠道终得还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需要妥善保留交易痕迹,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民间借贷借款要出具借条,还款也要有相关依据。民间借贷中,借条可谓是证据之王,一定要引起重视,切不要因为信任而产生侥幸心理。亲兄弟尚且要明算账,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往来中还是要做个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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