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不能按期偿还”和“不能偿还”是否有区别?

「法官说案」“不能按期偿还”和“不能偿还”是否有区别?

「法官说案」“不能按期偿还”和“不能偿还”是否有区别?

实践中,签订担保合同时,一般会约定担保的类型。但实践中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即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或者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和“不能偿还债务”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同的后果呢?

案例

甲银行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0万元,且约定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丙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后,甲银行和乙公司又签署了四份《基本建设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650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丙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支付了借款,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后乙公司宣告破产,并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中的第一种表述,只要贷款达到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即将担保方与借款方的责任一并对待,并未区分保证人应否在主债务人客观偿还不能,即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后,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处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合同中的第二种表述有“不能”字样,如单纯使用“不能”字样,则具有客观上债务人确无能力偿还借款的含义,此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但是,该“不能”字样是与“按期”结合在一起使用,则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的客观能力的约定,仅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因此,第二种表述亦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本案所涉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均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可见,“不能按期偿还”和“不能偿还”简直是天壤之别。因此,在书写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对保证责任的约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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