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环保」「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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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原原本本学条文:“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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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对增强人民体质,保护人民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都具有重大意义。建国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的健康水平日益提高。本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原则和方针。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是涉及全体人民健康和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事业,是国家重要的公共事业,应由国家投入力量推动其发展。(2)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西医西药和中医中药都是战胜和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两者相互结合,取长补短。我国的传统医药博大精深,是十分宝贵的文化遗产,国家不仅发展现代医药,还坚持发展我国的传统医药。(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卫生设施。医疗卫生是公共事业,主要由国家举办和发展,但我们国家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国家的财力还十分有限,仅由国家举办卫生事业,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需要,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为保证人民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4)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由国家和政府倡导,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有利于全体人民共同投身于国家的卫生建设事业中,培养人民群众的爱国卫生意识,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现在,国家已经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为发展各项医疗卫生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发展体育事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体育法,该法确立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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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规定。1975年宪法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各项文化事业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这些规定显然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1982年宪法对这些规定作出了修改,形成了本条的内容。

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意义进行:第一个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第二个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第三个意义上的文化,就是指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以调整意识形态为核心的特定的社会事业。本条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就是第三个意义上的文化事业。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与资本主义的文化事业有本质区别,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包括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必须面向人民群众,坚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文学艺术是通过塑造典型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它对陶冶情操、树立崇高理想和信念、提高审美水平和艺术鉴赏力,丰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是宣传马列主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工具。在立法方面,国家已制定了档案法、国务院已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促进各类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应加强文化事业的法律制定工作。

此外,国家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为保护文物,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对保护文物的种类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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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通常是指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并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在我国,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的力量。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长期以来,广大知识分子受到歧视和迫害,在宪法中应当用专门内容来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本条的规定吸收了这一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通过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但国家培养的各类专业人才必须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专业人才。二是国家应当创造条件,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创造的条件,既包括物质待遇和生活待遇方面的条件,也包括体制方面的条件。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的竞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要加快实现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必须把经济发展转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的轨道上来,充分认识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想方设法扩大知识分子队伍,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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