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並不冤

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並不冤

(事故現場示意圖)

2016年7月19日下午6點,浙江省江山市民周某遇到了一件倒黴事——他將電瓶車停在公交站旁邊的非機動車道上,馬路中間發生一場車禍,車禍中彈起的人撞到他電動車上死了,他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索賠16萬元。日前,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做出調解:由周某支付死者家屬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賠償款2萬元。(2月27日《錢江晚報》)

對騎行電動車的周某而言,僅在路邊稍停片刻,便“惹禍上身”,看似很冤,其實不然。但凡熟悉道路交通狀況的人們都知道,一旦有人在車禍中被撞飛,極易遭受“二次傷害”,從而讓生還希望更加渺茫。其中,來往車輛的碾壓固然是大概率事件,但路邊違停車等障礙物的存在,同樣是不可忽視的致命因素。

原因在於,人既然被撞飛,足見衝擊力不小,此時若與障礙物再度碰撞,輕則內臟破裂,重則命喪當場。故而,在此次事故中,儘管起因是兩車相撞,但生死未卜之時,若無違停車的存在,多少會保留一些生還的希望。就這點而言,周某無疑當為自己的違停懷一絲歉疚之心。若一味抱怨“運氣不佳”,無疑缺失對生命的敬畏。

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並不冤

誠然,車輛違停期間恰逢車禍、且被彈飛者又恰好撞向該車的幾率或許並不大。但從既往發生的車禍實例來看,因違停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卻不少見。譬如,2016年10月5日,濟南市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該市歷城區機場路遙牆胡家村處,撞上違法停在路邊的重型自卸貨車,導致了兩車受損、且一人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

據《濟南日報》報道,僅去年1至2月,濟南市因違法停車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有21起。由此可見,違法停車,實在是“禍莫大焉”。正因如此,交通法規嚴格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並歷來對各類違停實行“零容忍”。如在本案中,周某因其電動車違規停放,被認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並承擔2萬元的賠償款,即是例證。

事實上,違停的安全隱患無人不知,但遺憾的是,至今仍有不少人我行我素。究其原因,無非是心存僥倖,以為撞上事故就如“中大獎”,稱得上“千年等一回”。殊不知,在汽車保有量急速增加的當下,路況瞬息萬變,稍有不測,違停車或許就會成為下一個事故之“源”。就如周某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一樣,看似偶然,實則“必然”。

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並不冤

周某的“前車之鑑”還在於,此次的民事責任尚算輕微。倘若遇難的摩托車主並非被撞飛,而是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直接與違停車相撞而亡,則周某無疑將由“次要責任”上升為“主要責任”:除了賠償額將數倍於前款外,或許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此看來,周某因違停電動車“惹”上人命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說,非但不冤,反倒“幸運”。唯願通過這個案例,讓那些至今把違停視作“家常便飯”的人們,有所忌憚,更有所警醒,從而牢記,安全無小事,違停有風險。而只有人們都自覺不再違停,道路交通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或許,這就是本案的警示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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