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之爭當用親情來化解

贍養費之爭當用親情來化解

因王奶奶(化名)將股票、房產等財產都給了兒子阿明(化名),在母親患癌後,女兒阿珍(化名)拒絕盡贍養義務,母女最後對簿公堂。廣州市天河法院審理認為,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於情於理於法,女兒都應適當支付贍養費,考慮母親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應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5月17日《廣州日報》)

應當說,法院對這起贍養糾紛案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首先,贍養老人作為兒女的法定義務,與是否分得財產並非對價關係,故而阿珍拒付贍養費的行為自然不會被法律所認同。其次,法院對阿珍兄妹在贍養費支付額上作出的差異化判決,當是依據其家庭財產分割情況及各自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權衡的結果,既體現了法律的實事求是精神,又能使判決得以順利執行。

不過,法律堅守的是底線原則,而非修復親情的“萬應靈藥”。也就是說,法院判決的執行,固然有強制兒女履行贍養義務之效,讓老人得以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卻無法從根本上修補其家庭裂痕。就這個意義而言,要讓王奶奶與阿珍的母女之隙不再,就此重歸於好,還得在法律判決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著眼於親情的修復。

贍養費之爭當用親情來化解

顯而易見,這是一起因家庭財產分割引發的贍養糾紛,而王奶奶無疑是其中的“強勢人物”:一方面,她將除股金分紅和工資收入外的幾乎全部身後家財都交由兒子阿明繼承,堪稱典型的重男輕女;另一方面,明知拖家帶口的阿珍月工資僅2千餘元、卻仍然強求“每月給她一千五百元贍養費”,且要從兩年前算起,可謂蠻不講理。事實上,正是前者導致了母女之隙,而後者則讓母女倆對簿公堂。

故而,要修復親情,王奶奶首先當自省。眾所周知,家產“傳兒不傳女”緣起“傳宗接代”的舊式觀念,在如今男女平等的時代,早已為人們所不齒,理當摒棄。而母親對待兒女,當如“手心手背都是肉”,又豈可男女有別。說到家產,要麼一視同仁,或者視各自經濟狀況適當傾斜,這才是親情的正解。

至於王奶奶患病後向女兒阿珍求助,自是理所當然,但並不等同於“獅子大開口”。其實,王奶奶自身除每月有近3千元退休費外,還有差不多每年8千元的股金分紅,按說生活上並非捉襟見肘。之所以這樣,無非是因患癌之後醫藥費大增,故變著法兒替兒子“減負”罷了。其實,作為母親,真正明智的作法是,大病當前,對兒女的要求,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不分彼此,共度難關。如此,方顯親情的本真。

贍養費之爭當用親情來化解

而作為家產之爭的雙方,阿明和阿珍兄妹同樣有失做兒女的本分。譬如,阿明身為兄長,儘管此前一直盡心照料母親,且此番之所以坐視母女倆對簿公堂,也有醫藥費不能承受之重的因素,但錯就錯在,開初當力勸母親公道處分家產,而不該對此“欣然領受”。更不該在“獨享”之餘,還任由母親向阿珍“大張口”。如此,才稱得上名副其實的“長兄為父”。

再如阿珍,即便在家產繼承上有一肚子的委屈,也不該如此對待生你養女、而今病入膏肓的母親。俗話說,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在母親最需要的時候,多幫扶,勤看望,謂之反哺。每月拿不出萬兒八千,就是三五百元,也是孝義所在。關鍵在於,原本血濃於水的親情,能否早日取代心中那一絲殘存的“私慾”?

也就是說,儘管眼下母女倆均表示接受法院的判決,但並不意味著雙方就能冰釋前嫌,而強制執行的贍養費亦不具親情的“溫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王奶奶一家目前最需要的,無疑是親情的迴歸。據悉,阿珍在與王奶奶對薄公堂的時候,看著母親日益衰弱的身軀,似有一絲悔意。顯然,這是一個讓人欣喜的信號。期待並有理由相信,假以時日,一度反目的王奶奶一家,定會重歸於好。因為他們懂得,相比於家產之爭,唯有親情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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