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妻子跟别的男人就在房中,任凭丈夫如何敲门却都拒不开门。最终,丈夫暴力破门,强行入内,冲动之下,一场“捉奸”演变成激情杀人……
事件经过
捉奸现场
王银水与妻子俞雪华在安徽芜湖的南陵县城打工。2012年上半年,王银水发现妻子俞雪华和一个名叫章力强的男子往来密切,怀疑妻子与其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王银水打听得知章力强常住在其儿子经营的卖电脑的店内。2012年7月14日晚上8点多,王银水独自来到章力强儿子经营的店前,见该店卷闸门已经拉上,但屋里还有灯光,他敲了敲闸门却没有人回应。
因怀疑其妻在店内,王银水便拨通了妻子的手机,耳朵贴在卷闸门上听。打通的电话无人接听,而店里响起了熟悉的手机铃声,这下王银水确定妻子俞雪华就在店内与章力强偷情。愤怒的王银水,用力敲门叫喊,但店里却一片沉寂,无人回应。
暴揍第三者致死
怒气冲冲的王银水返回其工作的工地,欲喊工友陪其一道去捉奸,但被工友拒绝。于是,王银水从工地拿了一把铁锤放在包里,再次独自来到店里捉奸。他用力砸门,章力强与俞雪华两人在店内拒绝开门,王银水便用脚踹门并强行将该店卷闸门撬开,进入室内。
王银水持携带的铁锤冲到章力强面前,朝其头部击打数下,将章力强打倒在地。俞雪华则趁乱从店内后窗逃走。王银水在店内找不到妻子,随后也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章力强被人打死的消息传到王银水耳朵里,他知道自己冲动之下酿成大祸,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章力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观点:激情犯罪,但主观恶意较深
法院认为:王银水因章力强与其妻子俞雪华有不正当关系而积怨,在多方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又现场捉奸不能,致情绪失控,持其随身携带的铁锤猛敲章力强头部数下,致章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银水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银水是激情犯罪,有过错,主观恶性不深,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法院认为,章力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该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王银水在案发现场激愤杀人,属激情犯罪,但其用铁锤猛击章力强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深。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自愿认罪,存在过错,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王银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来源: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法律冷知识 ◆
“捉奸”的正确打开方式
现如今,婚外情已经成为婚姻关系的头号杀手。中国性社会学之父潘绥铭教授曾公开指出,中国大约每3个丈夫和每7.5个妻子中,就有一个曾经出轨。
俗话说,男人最不能忍的两件事: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亲眼见到自己的女人出轨,男人往往无法克制内心的暴怒,容易做出极端的事,正如今天讲述的案例所展示的。这就引出了今天的话题:“捉奸”的正确打开方式。
选择“捉奸”的人大多有这几方面的考虑:证实自己的猜疑;让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从精神上羞辱对方,解气地狠揍第三者;让对方承认自己的错误,将婚姻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获得另一半出轨的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在争取房子、车子、孩子、票子等方面占据道德优势。
今天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出于证据的角度去“捉奸”那么一定要避免陷入几个误区:
1.认为只要拍到了一方与其他异性在公园散步、餐厅吃饭、逛街等有亲昵举止的视频、照片就获得了能够认定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2.认为只要有了对方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证据,就能够让对方净身出户。
3.认为可以为了捉奸,到宾馆或者他人住所破门而入获取证据。
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是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作为举证一方,你所出具的证据,你得证明它们是真实的,与婚外情相关的,证据之间还要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证据还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针对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诉求,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获得法律支持:(1)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2)婚外情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婚内财产;(3)对方实施严重家暴;(4)对方有明确的转移、转卖、毁坏和隐藏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行为。
另外,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直接入侵私人空间拍摄的证据,侵犯隐私偷拍的证据,都不具有合法性,甚至会被隐私遭侵犯一方反诉。
总结一下,“捉奸”的正确打开方式就是:1. 在自己家里或者不侵犯别人隐私的公共场所“捉奸”;2.注重收集有利于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两人共同在外租房、交水电费等的证据;3.注重证据之间在证明婚外情上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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