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解讀

2018年8月23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8年11月23日,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繼《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之後,我市出臺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法規。

《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解读

西街停車樓內車輛擺放整齊(資料圖片)

六類路段禁設路內停車泊位>>>>

●盲道、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公共交通站點、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周邊三十米範圍內的路段

●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和學校、醫院出入口周邊五十米範圍內的路段

●在公共停車設施(建築物配建的停車設施除外)周邊二百米範圍內的路段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這些做法受到鼓勵>>>>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鼓勵公共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這些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的

●擅自施劃、撤除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在路內停車泊位的

●依規劃建設的停車設施的業主或者經營管理者擅自改變停車設施使用性質的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

《規定》的出臺是加強城市管理、滿足群眾對優良城市環境的需要

停車難、難停車,是許多城市的通病。隨著我市社會經濟不斷髮展,近幾年私家車數量激增,原有的停車設施配建比例明顯偏低,造成車輛保有量與停車設施之間不相匹配。同時,存在已配建的停車設施由於改作他用、停用情形,沒有得到充分利用,造成停車資源浪費、小區“停車難”問題突出、路面停車位被私佔、公共資源流失現象等問題。此外,不規範的路面停車位設置影響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部分群眾尚未養成綠色出行、合理用車的習慣,對停車收費認識不夠,部分立體停車樓等停車設施資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停車難,佔道亂停亂放、違章停車現象高發,加劇了交通秩序的混亂。

隨著城市的發展,我市十分重視解決停車難問題,特別是2013年以來,我市有針對性地出臺並實施有關城市道路停車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取得實效。但因缺乏“法”的保障,適應不了形勢發展的需要,亟待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來明確相關責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阮授智表示:“市政府從2013年起就制定出臺了《漳州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為我市開展城市公共停車管理立法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全國各地兄弟城市陸續制定的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也為我們提供了借鑑。”

規定的出臺,滿足了群眾對優良城市環境的需要。因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涉及的人和事多而雜,涉及民生工作量也大。為提升城市品位與質量,這幾年來,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廣大市民,通過各種途徑,熱議如何緩解當前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這也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城市道路停車管理立法創造了良好社會氛圍。

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法規立項、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做到充分調研、多方溝通、主動彙報、反覆論證。先後召開調研論證會15次,共徵求到299條意見建議。其中,委託省人大召開論證會2次,徵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51條;立法諮詢專家論證會10次,徵求意見建議248條。

《規定》明確界定四大類停車設施

《規定》共二十條,對制定《規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名稱定義、基本原則、有關主體職責、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錯時共享、路內停車泊位和臨時停車設施設置、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公務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我市實際,《規定》關於“公共停車管理”採用廣義定義,即“公共停車管理”不僅指構建和維護車輛停放秩序,而且還包括和車輛停放有關的規劃、建設、停車收費等活動。

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停車設施的定義,即停車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和臨時停車設施四大類。其中,公共停車設施,是指根據規劃建設或者與公共建築配套建設,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專用停車設施,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地點;臨時停車設施,是指利用閒置土地、公共廣場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劃區域等設立、用於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等專用停車設施錯時向社會開放

城市公共停車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涉及職能部門多,僅僅依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難以取得標本兼治的效果。《規定》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停車管理問題。同時,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城市公共停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委員會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公共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我市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公共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六大類路段禁止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對市民普遍關心的路內停車泊位,《規定》指出,路內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機動車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統一設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路內停車泊位和標誌標線,不得妨礙路內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路內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六類路段禁止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一)交通嚴管街、城市交通核心區主幹道的機動車道;(二)盲道、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三)公共交通站點、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周邊三十米範圍內的路段;(四)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和學校、醫院出入口周邊五十米範圍內的路段;(五)在公共停車設施(建築物配建的停車設施除外)周邊二百米範圍內的路段;(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實行分區域、分時段的差別化停車收費

《規定》指出,停車設施收費,要綜合考慮停車設施地理位置、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分區域、分時段的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

路內停車泊位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收費停放標誌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並根據需要配備收費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裝置。

停車設施收費人員在收取停車費時,應當開具合法票據。

違反規定將追究的法律責任

為確保各項規定執行到位,《規定》指出,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的,擅自施劃、撤除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在路內停車泊位的,依規劃建設的停車設施的業主或者經營管理者擅自改變停車設施使用性質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規定》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共停車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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