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2018年十大劳动法事件

一、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缴,信息技术+资源保障,2019后多数企业要过担心日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46条提出,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短短一句话,竟然成为引爆全年劳动法圈子的最大话题。而税务部门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无不让企业提心吊胆。因为,不足额缴费企业从此无所遁形。

从面上看,除了少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能够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缴费,几乎绝大多数其他类型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费,或者稍微提高点。个人和企业将近工资总额40%的社会保险费、至少10%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负担来源是企业。如果以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缴(有少数是税务部门核定征缴,也有少数完全是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征缴)等等模式下,企业还能够打打擦边球,通过社保征缴和工资发放两本账来降低基数以达少缴目的,从明年开始,企业的两本账必须要合成一本帐,擦边球必须改成拉中路。

屋漏偏逢连绵雨,11月29日,人社部等28部委、机构联合发文,强力推进社会保险领域失信管理措施,涉及企业的立项、建设、用地、贷款、进出口、上市、招投标等等各个方面,堪称史上最严厉的社保缴费违法惩戒措施。全部缴费、足额缴费、真实缴费,这三个重要问题并不新鲜,但过去社保执行并不严格。现在社保基金开支增长太快,基金安全受到威胁,所以国家对缴费,一方面强调降低名义费率,另一方面却以罕见的力度(社保失信措施)和强力的征缴(税务接手),来推动社保费足额

交纳、应缴尽缴。

税务征缴,拉抬企业用工成本将比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时更甚。

二、追缴成热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历史原罪明年开始走上偿还路

2018年8月23日,因当地税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对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征收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201余万元。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社会保险费合计180余万元。

与此类似,广东省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缴镇泰广东有限公司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欠缴的住房公积金6750元。此案打到了广东省高院,该公司从复议、一审、二审一败到底。

过去社会保险费清缴工作都是在不声不响地进行,而到了2018年,伴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同时人社部还要求,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常州案例在机缘巧合中呼应了人社部的意见,一下点燃了舆论圈的焦虑。

法理上很简单,用人单位在公法上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然免除,过去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执法资源不足导致了多年讲扩面,效果不明显。应缴未缴、不足额缴费、虚构劳动关系的第三方缴费,终究要有个清算的时点,这个时点就是职工有一天为了自身社保待遇、公积金待遇而向征缴管理机构投诉。

社保追缴,职工欢喜企业愁。

三、劳动仲裁文书上网,江苏领跑一步全国,无锡领跑一步江苏,连云港数量居首。

法院判决书上网不新鲜,但仲裁文书上网却鲜有提及。究其原因,一是社会呼声不似司法裁判文书公开那么大,管理部门缺乏动力。二是对文书写作质量、裁判结果妥当性似乎自信尚不够,来自仲裁员本身的担忧从未消失过。三则是上网所需要的管理信息系统等资源保障尚缺,上网数量等考核机制没有建立。

江苏率先实施裁决书上网,提出2018年生效文书总数的10%,2020年文书100%上网。截止12月15日,在各个省辖市在这项工作推进中,无锡市率先行动,已有104份裁决书上网。苏州市上网261份。连云港市上网510份,数量为全省第一。常州市上网20份,南通市上网14份,泰州市上网12分,扬州市上网9份。南京市仲裁院则赶在12月14日,第一批5篇文书姗姗上网。还有的省辖市看不到他们的文书在哪儿上网了。

从江苏省裁决文书的总量上分析,今年10%的上网数量应该尚未完成,目标差距不小。

从上网形式上看,基本分两种类型,无锡、连云港、苏州、常州、扬州、南京在人社局官网以固定板块进行公示,群众方便检索。南通、泰州则以不定期公告形式一次性发布,检索不易。从市县区联动上看,无锡、苏州显然做得进行了分类,查找方便。其他地区则没有分类,有的只是做到了省辖市文书上网,多数县区文书尚未上网。文书上网,如果不是为了方便群众检索查阅,无疑失去了上网的根本目的。

文书上网,言易行难。

年终盘点:2018年十大劳动法事件


四、广东裁审对接第一条,从巡游出租车新政看司法如何应对互联网新业态对传统企业用工关系的冲击

2018年7月,广东省高院、省仲裁委出台《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一条,即判断出租车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依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不再像过去那样只认定为劳动关系。

互联网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在劳动关系领域率先表现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无论争议如何,网约平台业务的低成本爆炸性扩张,出租车市场瞬间膨胀,几乎令传统巡游出租车毫无招架之功。但巡游出租车的公共交通补充功能定位,网约车频频冒出的疏于管理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令管理部门重新审视巡游出租车的不可或缺性功能定位,并逐步为之在行政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松绑令其轻装上阵。

而劳动关系方面的松绑,一改2005年国务院政策所严格要求的必须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传统,转为类似广东这样的弹性规定。可见,在劳动关系确认上,法律的解释必须放在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时代要求下进行,就像昆山反杀哥没有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一样。

依托互联网平台而产生的用工关系,是一种新技术革命下不同于传统上以工厂制造业为主的新型用工关系,劳动者的自我解放,更宽松的用工管理,将使人性得到更丰富的发展。不过,这一切都必须在社会保障体系完整建立的基础上,才能使得传统上最主要的劳动纠纷形式逐步消失。


五、下班时间属于我,企业不能借助微信等新技术手段擅自扩张、延伸管理权,宁波案例足以成为全年标志性劳动法案例。

案例:王女士在宁波某饮品店担任店长。7月2日晚上10点23分,王女士单位负责人在微信上要求10分钟之内回复当月营业额。王女士因为怀孕很早就休息了没有及时回复,10分钟之后该负责人就在微信上面通知王女士被辞退了,并且拒绝支付上月工资!

几年前,法国劳动立法,将雇主下班发邮件给雇员视为违法。新技术条件下,沟通手段的改进,微信、QQ即时通讯工具的出现,雇主对雇员的管理与控制,在雇员的私人时间内,益发显得不受约束。而朋友圈的大量信息,又令雇主更能充分了解雇员的一切活动。所以,病假期间旅游、参加社会活动,就变成了雇主辞退职工的取证信息来源。拓展开来说,雇主的管理权在日常无数事件中,不但没有第三方力量进行有效节制,很容易被随意扩张,一如其他各种类型权力一样,也如同本案公司的老板一样。甚至会被无节操的滥用,就像不断传出来那种种离奇的要求一样,比如要求女职工上班要拥抱老板,要求下属当街下跪。

对私权事项不当干涉,必须对雇主的管理权安上劳动法的辔头。

王女士后来在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在该中心法律援助下,最终公司主动和王女士进行和解,王女士拿到了1.8万元赔偿金。

六、取消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大中华人劳动用工一家亲

原劳动部令第26号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今年人社部令37号将旧规章废止,大中华劳动就业率先统一市场。

七、六部门联手发文,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项目参保扩范围、严要求,未参保,不开工,带血带泪的GDP终非发展取向。

建设工程工伤高发,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那些层层分包下来的施工人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14年12月,人社部联合住建部等部门发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今年,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政策落地。简单说来,搞这些工程,必须做到:未参保,不开工。

文件要求,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如此,要么总包,要么分包,一次代缴全部工伤保险费。想把这笔钱推给那些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看来是不行了。

年终盘点:2018年十大劳动法事件


八、代缴生育保险领刑,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代缴保费违法但不入罪,但领待遇既违法又入罪

2015午3月,张女士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找到长春市枫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缴纳5500元钱,再由该公司虚构用工关系,以其公司职工的名义替其缴纳十一个月的社会保险金3248.75元,以此方式共同与另一人领取生育津贴24000.00元,以及其他生育相关费用4285.80元。

无论是哪一种社会保险代缴费, 目的都是为了领取最终待遇。如果长春的张女士这种情况可以入罪,无数人力资源公司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最终都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因为他们的情况和张女士的情况,在法律构成要件上都一样:虚构劳动关系,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不过张女士被认定为犯罪,恐怕有一点又如其他人不同,我的猜测是她为了获得更大的生育保险待遇,而初期投入了小量的参保费用(比如江苏需要交纳10个月生育保险费),并且在达到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间点后,立即停保。其故意骗取社保基金的目的非常明显。相比之下,很多人力资源公司的代缴费,职工主观上只是为了缴费及待遇享受方便,骗保的故意并不存在。

九、最高法指导94号案例,认定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法官造法,赢得受伤职工个体掌声,代价是侵蚀工伤保险基金更大的社会法益。

见义勇为行为当收到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的肯定,并且因此而收到伤害也应给予补偿和奖励。这应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

不过,仅仅因为是见义勇为者为某单位职工,非关工作本身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应当识别为工伤保险条例上的公共利益?并且依此认定工伤,令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来承当补偿责任?这就需要再三考虑一下。这就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公共利益”进行分析,看指导性案例中法官法律续造是否适当。

应该注意到,近年来,随着文书上网,自媒体的传播,很多法院对于工伤认定,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思路下,标准如脱缰野马越来越宽。典型如,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在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或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承担,还是工伤职工(或家属)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决定了工伤到底是否应该认定。又如,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但心跳呼吸尚未停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亡?员工出差,在宾馆内洗澡摔伤是否认定工伤?

在越来越宽的工伤认定情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侵蚀已然悄悄形成。

十、人社部半年公布三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50家企业上黑榜,欠薪入刑,执行起来却在挠痒痒。

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人社部今年7月12日、10月11日、11月28日接连公布三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50家企业上黑榜。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报酬触目惊心。虽然欠薪入刑,各地一般也有量刑标准,达到起点刑的欠薪人数数量和欠薪金额并不高,但与普遍性的欠薪现象对比,各地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移送公安方面,力度远远不够,大多仅在挠痒痒而已,抓不到欠薪者的痛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工资3个月,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10名以上,数额达到3万元,就已经达到起刑线。不过,由于刑法规定,构成本罪需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一要件,所以,实际上无论拒不支付多少劳动报酬,只要老板不跑、不躲、不藏账册,刑事威慑的作用并不大。这也是执法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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