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樂縣“桂江大橋29連環衝撞案”一審宣判


平樂縣“桂江大橋29連環衝撞案”一審宣判

圖為合議庭宣判案件

平樂縣“桂江大橋29連環衝撞案”一審宣判

圖為被告人梁文明

2018年2月9日,廣西平樂縣發生“桂江大橋2·9連環衝撞案”。2018年11月29日,平樂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文明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尋釁滋事、危險駕駛一案,判決被告人梁文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鋼管一根、鋼製緊繩器一把,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9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梁文明在平樂縣城一漁船上吃飯醉酒後駕駛一輛藍色大貨車從平樂縣平樂鎮月城街方向往馬渭村委方向行駛,行至平樂鎮桂江大橋橋頭時與被害人梁某模駕駛的—輛綠色農用車發生刮擦。發生事故後,梁文明以梁某模駕駛農用車刮壞其大貨車後視鏡為由向梁某模索要賠償,遭梁某模拒絕後,梁文明便拿起其大貨車上的一根鋼管在桂江大橋橋頭當眾毆打梁某模,在鋼管被梁某模搶下後,梁文明又從其大貨車上拿出一把鋼製緊繩器繼續毆打梁某模。梁某模的妻子蘇某英見狀立即撥打電話報警,並拿出300元現金交給梁文明,梁文明才停止毆打。平樂縣公安局巡警大隊輔警桂某宇、陳某濤等人接110指揮中心命令趕到桂江大橋現場後,見梁文明正駕駛大貨車逃離現場,桂某宇立即駕駛警用巡邏車進行追趕,當桂某宇駕車追趕至梁文明駕駛的大貨車前面對其進行攔截時,梁文明駕車將警用巡邏車衝撞上桂江大橋人行道欄杆處,致大橋欄杆被撞斷,隨後梁文明繼續駕車連續撞擊卡在人行道欄杆處的警用巡邏車,將被撞後跌落下車懸空抓住欄杆外電纜的桂某宇和趕來幫忙的陳某濤撞下距橋面19米的桂江中(後二人被群眾救起送往醫院治療)。隨後,梁文明駕車逃匿至其馬渭村委家中。當日16時40分許,梁文明又從其家中駕駛該大貨車至桂江橋頭,遇到正在橋面進行攔截檢查的公安民警,在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車時,梁文明拒不服從民警指令,駕車衝向公安民警,並連續衝撞橋面上多輛正常行駛的車輛直至無法前行,導致在橋面上行駛的四輛轎車、兩輛大貨車和一輛小貨車(七輛車上有駕駛員和乘客共12人)不同程度損壞。梁文明駕駛的大貨車被迫停下後,梁文明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平樂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損壞的七輛車的損失和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140 695.25元,被損毀的巡邏警車價值人民幣40 664元。經鑑定:梁某模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桂某宇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陳某濤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經鑑定,案發當天梁文明的血液乙醇濃度為 150.96mg/100mL。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梁文明的家屬對被害人梁某模進行了賠償,梁某模出具諒解書對梁文明表示諒解。

平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文明連續撞擊巡邏警車致兩名輔警從19米高的橋面墜入江中,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梁文明在公安民警對其進行攔截檢查時,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於不顧,駕駛大貨車衝向公安民警並連續衝撞橋面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文明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梁文明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梁文明在醉酒的情況下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文明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梁文明在實施故意殺人的犯罪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文明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尋釁滋事、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對其犯上述三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文明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梁某模的經濟損失,梁某模出具諒解書對梁文明表示諒解,對梁文明犯尋釁滋事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梁文明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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