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電魚利從水來,成為被告禍自“法”降——貴港市檢察機關對一名非法電魚者提起公益訴訟

11月20日上午,平南縣首例環境生態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平南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決定該案擇日宣判。

非法電魚利從水來,成為被告禍自“法”降——貴港市檢察機關對一名非法電魚者提起公益訴訟

2018年4月28日,梁某在珠江水域禁漁期間,在平南縣大安鎮新儒村附近的白沙江江段用電力方式捕撈水產品,被平南縣漁政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查獲電瓶、升壓器、撈繳、電線、竹竿等電魚工具和漁獲物13.75公斤。經鑑定,漁獲物價值人民幣151元。

平南縣檢察院委託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院對梁某非法捕撈行為對生態環境破壞的程度進行評估。經評估,建議強制梁某對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生態修復,採用直接放流成魚55千克和幼魚7108尾,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

非法電魚利從水來,成為被告禍自“法”降——貴港市檢察機關對一名非法電魚者提起公益訴訟

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針對被告梁某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梁某違反漁業法法規,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致使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受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現破壞的資源尚未修復,梁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承擔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珠江平南段放流成魚55千克和幼魚7108尾,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消除危險、恢復原狀。

非法電魚利從水來,成為被告禍自“法”降——貴港市檢察機關對一名非法電魚者提起公益訴訟

檢察官說法:以電魚等禁止的方式進行捕撈,這樣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很多捕撈者都存在僥倖心理,認為即使被抓了也只是被行政處罰、罰款了事,所以這樣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生活中常見的炸魚、毒魚、電魚等方式,均屬於法律規定的“禁用的工具”。該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但具有生態司法的典型意義。雖然案中的漁獲物才價值151元,然而捕撈到多少水產品這個結果不重要,重點是電捕魚造成的危害巨大,不僅能電死魚類,也會電死其他水生生物,破壞生態循環進而破壞水資源,更有可能造成電死人的悲劇。梁某的行為不僅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而且其行為對處於繁殖期的眾多魚類、浮游生物等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 現破壞的資源尚未修復,還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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