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違章禮讓行人,怎麼個讓法?

行車違章禮讓行人,怎麼個讓法?

條條塊塊嚴打之大環境下,道路交通之江湖也上路了。“禮讓行人”風行,司機行人相互“禮讓”倒是未見得蔚然成風,因不“禮讓”而被罰款似乎颶風般一夜襲來。某小區門口就是一個“禮讓行人”拍照點,因司機們幾乎每天都必經此拍照點,故而大夥兒幾乎被“禮讓行人”拍照罰了個遍。請看網傳圖片,“行人邁一步,四輛車同時被罰!”

嚴打之“禮讓行人”運動,也誕生了新段子:司機朋友們,大家注意了!在經過斑馬線時,千萬一定要讓行人先走。他不先走,你就要喊他先走。如果他就是不走,你下車一定把他她抱過去再走!如若實在抱不動,請朋友過來一起抱他她走,否則,就等著被罰款扣分吧。切記,抱一抱,那個抱一抱......

某司機收到違章處罰,某時段在某路段行車時不禮讓行人扣分罰款,開車挺小心的他當場蒙圈,沒有任何的印象,究竟怎麼回事?再查看執法部門給自己拍的三張圖片,特別是在自己的車輛與行人垂直交叉之一刻,人車相距居然還有兩三個車道,也即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實質性的衝突,各行其路即可。駕駛員視野一般都在前方有限角度,考慮到視線遮擋之類等因素,當時該行人根本就不可能在視野中,怪不得沒有一點兒印象!

交通管理部門如此處罰怎能令人信服?那麼,申訴又會如何呢?外地交通違法一般就只能忍了,一般人不大可能大老遠回去專門申訴。即便在本鄉地面交通違法,感覺贏面較大而申訴,小隊支隊之類的一圈一圈跑下來,一般情況都是申訴無果,而人卻跑趴下了,何苦來哉?還不如忍了,交完錢了事。國人喜歡找關係辦事,且不說違章信息到你手的時候一般都已經晚了,即便是找到了通天人物給你辦了事,請不請吃?故而一般人的思維是,十二分一般不至於被扣完,也就幾百塊錢的事兒,認罰是最簡單最明智的。而長此以往,公民之個人權益不再保護個人權力不再行使,被釣魚愛好者們玩弄於鼓掌之中,法制之網名存實亡。

讓我們再看看“行人邁一步,四輛車同時被罰”之圖片:行人剛剛跨入斑馬線一步,當時機動車是綠燈,人行道是紅燈,圖中1、2、3、4車輛剛起步,圖中左側紅圈內女士一腳邁進了人行道。不“禮讓行人”之違法判斷成立,圖中一二三四車輛全部違章,罰款若干元(各地不一)並扣3分。行人不看信號燈腫麼辦?你停車禮讓行人被後車嗶嗶腫麼辦?通過斑馬線如過刀山跨火海,駕駛員們苦不堪言!

如何通過斑馬線,有指示教材曰: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橫道行走、未抵達道路中心線時,在左幅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行人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分離線外側等待、未進入機動車道,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這些都沒有問題!問題在:行人越過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分割線,機動車未停車讓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處罰。行人在道路中心線等待、未進入機動車所在車道,機動車停車讓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處罰。行人越過還是不越過分割線僅在一瞬間,你怎麼來判斷?目前道路車道都很多,中間隔離帶以及中間車道車輛都有可能遮擋視線,駕駛員視野中沒有道路中心線中行人是大概率事件,電子警察你看見了,但司機沒看見,何解?

一些地方如學校附近的斑馬線高峰期的時候人流不斷,乾等著嗎?有交警加崗,你只需要服從指揮。問題是這交警究竟是有還是沒有?這個可以有還是這個必須有。在沒有信號燈的路段斑馬線前,行人逗留在中心線或者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線上不走,我該怎麼辦?減速鳴笛語言或者手勢示意讓行人先走,如行人還是不走,那你可以慢速通過。被拍照不?就沒人擔保了。貌似清楚了,在讓還是不讓的問題上,能讓就讓,過斑馬線一定要抱一抱那個抱一抱......

有道是:國尚禮則昌,家尚禮則家大,身有禮則身修,心有禮則心泰。號稱文明古國禮儀之邦之我們,如今卻因機動車“禮讓”行人與否而大範圍全時段大罰特罰,這正常嗎?禮讓,是美德更是文明,是精神結構與心理素質完美結合之高尚風度,是人生的必修課程。每一個人都應該懂得禮讓做一個文明人,但如是傳說中某小區駕駛員因所謂的不禮讓行人而被罰了個遍,也就說明該遊戲規則肯定有問題。更何況,社會底線之違法,居然有那麼多的人,社會之道德倫理等一切高大上之建築也就蕩然無存。即便是交通違法那也是違法的,我怎麼都墮落成違法人員了?對被罰之個人而言,每一張罰單都是對其信譽與自信的嚴重打擊。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各種違法罰單也就會越少。據說,某些部門都私下有每月之違法罰款指標,究竟是在執法還是在褻瀆侮辱?

眾所周知,禮讓是相互的。昔日“道貌岸然”之“黃燈算紅燈”被網友們罵回去了,如今之“禮讓行人”“岸然道貌”又捲土重來。不錯,的確有些駕駛人員闖黃燈了,其素質提高需要一個過程,但我們不能將起過渡延緩作用之黃燈當做紅燈來處理。同理,目下的確有些駕駛人員不“禮讓行人”,其素質提高需要一個過程,但我們依然不應該將不“禮讓行人”當做違法來處理。

法條之特徵就在於冷酷無情而清晰嚴謹,含含糊糊容易被渾水摸魚釣魚執法之法條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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