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一、醫療期說明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特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醫療期期限規定和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三、醫療期能否延長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四、醫療期的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規定為: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醫療期是否計算為員工工齡?
有關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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