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蜀黍一直告诫各位车主的一句话
但是还是有车友心存侥幸
那蜀黍只能依法对“醉猫”进行处罚了
违法案例
2018年12月7日上午7时许,鼓楼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杨桥路东方百货路段时,发现一部号牌为闽DD15***的小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且驾驶人(张某某)就在车上,民警上前要求其开走时,一股酒味从车内飘出,疑似酒后驾驶,民警立即要求其熄火下车。
经检测,驾驶员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该驾驶人昨夜喝酒至深夜,今天一早即开车上路,“蒙圈中”将车停放在杨桥路交警支队楼下,后被民警查获。
这位小哥哥,你是要做甚?
醉酒驾驶机动车
还把车停到了警局楼下
这是怕蜀黍发现不了你的违法行为
那就不能怪蜀黍不客气了!
对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二次酒驾”,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上述处罚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驶,因为酒精麻醉的作用,不仅让人触觉能力降低、视觉障碍,还容易造成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蜀黍在这里再次提醒广大车友
生命只有一次
酒驾不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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