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计算作用之中,因果差异的影响有多大?

比较有影响的一种方案是功能主义。其标准的就是用抽象的非语义的、非意向的关系(计算关系)结构定义认知过程与状态,质言之,它试图从功能上将心理状态个体化。有两种形式:一是计算的功能主义,二是因果的功能主义。与此相应,功能主义的语义学也有两种。根据后者,心理状态是一种表征,由于因果作用而有其内容。例如,心中有“猫吃老鼠”这样的心理内容,这是因为它有关因果网络中所处的位置。

在不同的计算作用之中,因果差异的影响有多大?

我们通过说明一表征在一系统中发生的可能的因果路径以及它的发生的可能的因果后果,就可说明该表征的地位。与功能主义的方案极具亲缘关系的是计算功能主义方案。这一方案强调的是计算作用,即头脑中的句法加工或形式转换。两种功能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个强调因果作用,一个强调计算作用。这两种作用不能混同,因为两者是不同的。例如同一因果结构可例示相同的计算作用,可以不存在计算上的差异,但反过来则不行。因此因果作用理论承认计算作用理论所不承认的内容上的差异。

在不同的计算作用之中,因果差异的影响有多大?

另外,关于认知的计算主义还假定,认知及其内容随附于计算,因此功能作用理论有别于认知的计算主义。后者不会说,内容上的每一差别都根源于计算作用上的差别。它只需假定:未反映在计算差异上的内容差异对认知能力没有影响。如果计算主义的倡导者坚持认为,与认知有关的内容比因果上细密地被决定的内容“窄”,那么他就会接受因果作用理论。因此不应说,从未反映在计算作用中的内容上的差别可衍推出:未反映在计算作用中的认知上的差别。

在不同的计算作用之中,因果差异的影响有多大?

由此可以说,我的孪生地球人或复制品可以有不同于我们的信念、愿望。但这种差别不会反映。认知的计算主义者试图从窄的方面解释认知能力,即把它解释为非历史的能力,即使在不同的环境中,系统也会享有这种能力,这种能力可实现在不同的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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