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雄擬護林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村級護林隊伍建設和管理,切實規範村級護林員行為,全力保障保華鎮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護林員實行"縣建、鎮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機制,林業站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實地督查護林員管護區域時,發現護林員一次不在崗、不參加會議,扣減管護報酬500元,兩次不在崗、不參加會議扣減管護報酬1000元,三次不在崗、不參加會議,可立即終止合同;因護林員巡山護林不到位或管護不力造成森林火災、亂砍濫伐、人畜踐踏等林木損失,除扣發管護報酬外,取消績效考核獎金,嚴重責令護林員賠償有關損失。

二、掌握並遵守國家、省、市、縣制定的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相關文件要求,並積極宣傳,因護林員管護不力、報告不及時造成較大森林火災(15畝以上),或盜伐、濫伐林木達到立案標準以上的毀林事件,不但扣除當月的管護報酬,還要追究護林員應負的責任,並立即終止合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管護區域內有擅自改變林地用除,擅自盜伐和濫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亂採亂挖野生保護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行為,護林員不予制止和不及時報告,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直接扣除當月管護報酬,並終止合同。

四、護林員必須堅持對管護區區域的巡山檢查,森林病蟲害,及時制止一切可能引起毀壞森林資源的隱患。對無故脫崗,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不但要扣除護林員管護報酬,還要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視情況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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