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哪些情況下不到庭,法院拘傳你


民事訴訟中拘傳當事人到庭的部分規定匯

民事訴訟中,哪些情況下不到庭,法院拘傳你

★《民事訴訟法》(2017版)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版)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13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廣東法院家事審判工作規程(試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1月印發)

第四十三條 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以外,家事案件當事人應出庭參與訴訟。確因重大疾病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過書面、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等方式陳述意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四)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不適宜到庭表達意見的;

(五)因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缺席判決。

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但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等需要,確實不適宜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進行拘傳。

原告主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聯繫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簽署如實告知被告下落及聯繫方式的保證書。經查實原告存在故意隱瞞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版,2015廢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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