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當然是正確的,因為那正是我們的理想

張明楷當然是正確的,因為那正是我們的理想

看到一篇 “張明楷告誡刑辯律師:不要給司法機關添麻煩!”的短文,不知道是不是張教授的原話原意,暫且當作張教授的原話原意,讀完有一些微末之言,權且聊天。

張明楷當然是正確的,因為那正是我們的理想

文中提到張明楷博導在一次講座中提出律師刑事辯護應注意的八大問題。真真切切說出了我們律師的心聲,雖然我很少做刑辯,且越來越少,但能感受到張教授對律師的殷殷之情。

我沿著原文的順序,一一絮叨。

1、不要總是做無罪辯護

原文“一個案件經過公檢法部門,經過了法院,如果是無罪的,它怎麼能進行的下去呢,公檢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對不對?所以不要做無罪辯護。”

惠州的餘安平說自己喜歡做無罪辯護,從來沒有說過“總是做無罪辯護”。其實,律師中總是做無罪辯護的、遇到案件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無罪辯護的,沒有。至於張教授說的原因,我也從多個公檢法的同學、朋友口中多次聽到,這是一個長期的基本認知,並不是新理由。

換句話說,張教授這一條告誡的前提其實不存在,理由也不是新理由。但是,張教授怎麼能不明白這個基本情況呢。既然,大家都知道,教授卻專門作為第一條告誡眾律師,自然有其道理。其實,在文末已經點明瞭“我覺得律師也應該為這個社會的秩序的安定穩定做出一些貢獻,怎麼對當事人有個交代”、“所以不要做無罪辯護”。

2、不要離開構成要件歸納案件事實

原文“我覺得有的律師寫的辯護詞他就把這個事實按照通常的用語去做一個歸納。不考慮這個事實的對立構成要件是什麼,這個事實符不符合這個構成要件,比如說人家起訴這件事,受賄或者濫用職權,但是我的行為就只是濫收費,就是濫收費,我濫收費怎麼就構成犯罪呢?”

其實,這一條,告誡的不應該只是律師,犯罪構成要件是律師的基本常識。原文“這一點啊,不只是律師的問題,實際上我們司法界很多學者都有這種思維。就是說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歸納案件事實。”

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明知道搞錯了,但還是按照?的想法去拼湊符合某一類案件構成的證據、歸納事實。

3、不要過於相信被告人的辯解

張教授的這條告誡近乎真理!民事案件也不例外!

4、不要對司法人員做有錯推定

張教授的這條告誡與其說是告誡,不如說是提醒律師如何保持淡定的心態。

絕大部分的律師對公檢法是敬畏的,是仰望的,因為律師說到底是布衣,布衣對案件的走向、結果並沒有主導權。所以,永遠要相信他們是對的,即使確實發現錯了,也不要懷疑他們的初心,更不要“掛在臉上”、“掛在嘴上”。“因為這種有錯推定會導致你忽略一些問題。”

但問題是,有些錯的後果就成為律師和當事人的不公平。對於這種錯如何處理,張教授並沒有告訴律師,自己琢磨。

5、不要給司法機關添麻煩

張教授這條告誡,確實是告誡。語重心長!

問題是,哪些律師吃了豹子膽,居然以添麻煩為目的?如果是學藝不精、年輕氣盛,無心之下被戴上添麻煩的帽子,如何是好?

6、不要用大話空話原則性的話去辯護

原文:換句話說,你的辯護要提出具體的觀點具體的意見。

原文:差零點五個你都不能定差零點一個你都不能定,對吧? 你不要讓辯護人講很多道理,只要律師扣那個點就行 一個道理成立你就要採納。

前面是說給律師聽的,重點是後面。

7、不要只是找法律司法解釋的根據,也要善於說理

原文:要跟檢察官法官說的就是,你也不要只是因為人家律師說的這是一種道理一種學說,你就去否認。

8、不要在辯護沒有成功的時候說對司法不利的話

重點是告訴當事人,“在任何國家辯護成功都是少數的,尤其是把有罪辯無罪,在任何國家都不多見,至於我們國家這樣的就更低了。”

同時告訴當事人,如何識別不好的律師。“…外面有些不好的律師,有人想找他辯護問問能不能成功,別人都不接的案子他就接,人家問能不能辯護成功,不是無罪了我就不請了。那律師就說我給你辯無罪。怎麼能辯護成功,那怎麼能辯護成功呢。 然後就判的有罪,然後他就跟當事人說那是因為什麼什麼。”

最後告誡律師不要任意說話。原文:不能因為你是一個辯護人或者代理人你就任意說,就說這個司法判決有問題,但如果是真的有問題就不說了,如果沒有問題你只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交代,會引發很多問題。

韓寧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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