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公司處罰過重、支付賠償金

【案情概要】

2008年5月1日,某公司與梅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0年9月,該公司對其員工手冊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員工手冊中重大違紀一項規定:“凡具有以下之重大違紀行為者,公司將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且無任何經濟補償金。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須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其項下第6.1.38條規定:“堅決抵制或拒不執行上級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員的合理工作安排(被證明違法違章指揮除外)”;該員工手冊第12章第12.1.1條規定:“公司對所有員工配發員工IC卡。基於保安工作和出勤管理的要求,所有員工在進出工廠和在廠區範圍內必須佩帶員工IC卡,並按考勤管理要求按時在考勤機上記錄個人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員工IC卡丟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補發或更換,員工IC卡的補發或更換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IC卡為公司財物,員工離職時應將員工IC卡交回公司人力資源部”。梅某在員工手冊簽收單上簽字確認。

2013年6月18日,該公司發佈《通知》,告知員工遵守《員工手冊》第12章第12.1.1條規定,隨身攜帶並及時出示員工IC卡,配合保安的工作。該通知在公司的公共顯示屏上公開宣傳。2014年9月1日,該公司又通過公共顯示屏發佈《通知》,再次強調請廣大員工隨身攜帶並及時出示員工IC卡,並且告知員工從即日起,一經發現,管理人員有權暫扣員工卡,按照公司相應規定予以警告或其他相應處分。

2014年9月2日,該公司外籍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梅某未佩帶員工卡,而雙方又語言不通,遂發生爭執。該公司即以梅某工作時間未佩帶員工卡違反了《員工手冊》第6.1.38條相關規定,屬重大違紀為由,解除了與梅某的勞動合同。梅某以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儘管該公司《員工手冊》第6.1.38條規定了“堅決抵制或拒不執行上級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員的合理工作安排”屬於重大違紀行為,但對於何謂“合理工作安排”,該公司在其《員工手冊》中並未做出明確界定。梅某雖然在廠區範圍內被發現未佩帶員工IC卡,但該公司《員工手冊》中並未將此行為列為重大違紀行為。且從梅某最後在更衣櫥內找到員工IC卡,並向當班經理反饋的情況來看,其並未表現出堅決抵制或拒不執行的態度,該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梅某的行為對其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該公司以梅某堅決抵制、拒不執行公司管理人員合理的管理要求為由解除與梅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梅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法官點評】

該公司下發的佩戴員工IC卡的通知僅屬於管理行為,如依該公司對其規章制度的解釋,員工對其任何管理行為的違反,都可解釋為堅決抵制、拒不執行公司管理人員合理工作安排,對於其員工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管理行為不能等同於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行為的實施應當是在公司規章制度的框架下進行。

在實踐中,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儘量做到細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舉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於企業自身的良性發展亦是一種助力。

馬喆,法學碩士,三級法官,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長期從事勞動爭議、房地產和建設工程等案件的審判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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