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有罪判決被撤併發回重審,馬英九: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1月3日,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洩密案被臺“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此前,臺“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二審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對於此次案件被髮回重審,馬英九表示“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截至目前,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一波三折:經歷從無罪到有罪,再到發回重審多次“反轉”。

2017年8月,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但臺北地檢署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上訴至臺“高等法院”。2018年5月臺“高等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罰金12萬元(新臺幣,下同)。隨後,馬英九上訴至臺“最高法院”。

據臺灣“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島內媒體報道,臺“最高法院”1月3日撤銷原判決,發回臺“高等法院”重審。依照相關規定,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不得再上訴。

報道稱,臺“最高法院”以“臺‘高等法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洩漏的資料類別,並未調查具體內容”等四大理由撤銷二審判決。

對此,馬英九辦公室表示,對於案件被髮回重審,馬英九再次強調“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

關於馬英九被控洩密一案,據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雲等臺媒此前報道梳理,2013年8月31日,臺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督導特偵組辦案,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電話時,意外發現柯建銘請臺灣立法機構前負責人王金平“關說”(指當官者利用職權干擾正常執法或行政活動)司法案件,黃世銘隨即向馬英九報告案情。

臺北地檢署起訴認定,馬英九為了政局安排,將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臺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時任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2013年9月4日,黃世銘再次對江宜樺洩密。

據此,臺北地檢署依“刑法”洩密、教唆洩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涉案人中,黃世銘2015年已被臺“高等法院”依洩密罪判刑1年零3個月、處罰金45萬元,馬英九則在2016年5月卸任地區領導人後免除了刑事豁免權。臺北地檢署2016年12月啟動偵查,約談馬英九、羅智強、江宜樺等人,並於2017年3月14日起訴馬英九。

此外,除臺北地檢署外,涉事另一方柯建銘也控告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洩密罪。臺北地方法院於2017年3月28日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隨後提出上訴,同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仍判馬英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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