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文件规定,转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转登记办理时间即将到期。

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2: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二、具体要怎么办理呢?

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

1.正确、完整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如果有需要办理转登记申请的,要抓紧办理了。不然过了截止日期就不能转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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